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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索引号]11S000/ZK-2015-000026
  2. [有效性] 现行有效
  3. [文种分类] 通知
  4.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5. [发文机关]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
  6. [发文字号] 密政发〔2015〕25号
  7. [标题] 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禁止在25度以上坡地开垦种植等行为告知书的通知
  8. [成文日期] 2015-05-29
  9. [发布日期] 2015-05-29
  10. [实施日期] 2015-05-29
  11. [失效日期]
【现行有效】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禁止在25度以上坡地开垦种植等行为告知书的通知
  • 来源: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15-05-29 15:59
  • 【 字体:      】

密政发〔2015〕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25度以上坡地开垦种植等行为的告知书》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告知辖区村民遵照执行。

密云县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9日

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25度以上坡地开垦种植等行为的告知书

各位村民:

为减少陡坡经济林下土地裸露面积,增强坡地截流净水功能,减少水土流失,保护土地资源,防止面源污染,改善农村生态和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1.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2.禁止毁林、毁草开垦;

3.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

4.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恢复植被。

请广大农村居民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相关规定退耕还林还草,保护经济林下植被。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县水务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依法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此告知。

密云县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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