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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索引号]11S000/ZK-2015-000020
  2. [有效性] 现行有效
  3. [文种分类] 通知
  4.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5. [发文机关]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
  6. [发文字号] 密政发〔2015〕20号
  7. [标题] 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8. [成文日期] 2005-05-04
  9. [发布日期] 2015-05-04
  10. [实施日期] 2005-05-04
  11. [失效日期]
【现行有效】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 来源: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15-05-04 15:55
  • 【 字体:      】

密政发〔2015〕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

《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密云县人民政府

2015年5月4日

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4〕34号),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积极构建公平、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体系,结合本县实际,就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性

政府购买服务,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等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一)政府购买服务是转变政府职能的迫切需要。将部分公共服务从“直接举办、直接提供”转为“购买服务、监督质量”,有利于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降低行政成本,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对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建设高效透明的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二)政府购买服务是健全完善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途径。为有效解决一些领域公共服务缺位、规模不足、质量不高、发展不平衡、专业性不强等问题,必须进一步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通过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整合利用社会资源,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

(三)政府购买服务是促进社会力量发展的重要举措。释放有效需求,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创新服务业态,充分调动社会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的积极性,促进其健康发展。

二、政府购买服务的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考察北京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生态涵养发展区功能定位,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推动建立公平、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体系,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有序实施。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逐步加大政府购买力度;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更多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逐步扩大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2.科学安排,注重实效。进一步明确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把政府购买服务的重点放在公共服务缺位、水平不高、效率不高的领域。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3.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研究制定有利于承接主体多元化的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并建立优胜劣汰的奖惩机制。及时公布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年度计划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统筹协调,完善机制。建立机构编制管理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协调机制,对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服务的,不再增设机构或增加人员。将深化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与事业单位改革有机衔接,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并根据实际及时调整机构编制和经费。

(三)工作目标

2014年,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初步建立基本政策制度,形成统一有效的工作机制。逐步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三、积极稳妥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一)购买内容。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政府职责范围内、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事务性管理服务以及履行政府职责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领域的公共服务项目应重点考虑、优先安排。应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对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共服务需求动态调整。对指导性目录范围内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项目,原则上应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

(二)购买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参照执行。

(三)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也可作为承接主体,但要与社会力量公开平等竞争。

承接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并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的内容确定,但不得附加与服务无关的限制条件。

(四)购买程序。具有购买服务需求的部门和单位应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提出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编报年度项目预算,并将年度计划向社会发布。政府采购范围内的服务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流程购买;政府采购范围外的服务项目可参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购买,也可采取合同、委托等方式购买。购买主体应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监督项目实施;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转包行为。

(五)预算管理。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坚持“以事定费”,按照现行预算管理办法列入购买主体部门预算,不单独设立专项资金;坚持“费随事转”,原有服务项目转为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及时调整原有相关支出预算。

(六)绩效管理。购买主体要对承接主体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进行绩效评价。财政部门要对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充分发挥服务对象和第三方在确定购买内容和绩效评价工作中的作用,建立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信用体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业务部门分工配合”的原则,建立全县统筹协调机制,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明确职责分工。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深入开展调研,认真听取具有购买服务需求的部门和单位意见建议,进一步研究细化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制定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并发布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资金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制定与政府购买服务相衔接的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参与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民政、工商管理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承接主体条件标准,并将其服务质量和效果纳入社会组织评估和年检的工作内容。民政、社会建设部门负责研究制定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政府购买服务具体政策。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监督和审计。具有购买服务需求的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并对购买服务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各镇街(地区)要认真落实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办法,按照事权范围编制本辖区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并报县财政局备案。县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镇街(地区)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积极推动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镇街(地区)、各部门要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政府购买服务的目的、意义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密云县县级政府2014-2015年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附件

密云县县级政府

2014-2015年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教育类

1. 教育资源数字化制作及传播

2. 教育评估监测

3. 校园安全保障

4. 学生竞赛活动组织和实施

5. 全民终身教育服务

6. 教育基础设施管理与维护

二、医疗卫生及计划生育类

7. 公共卫生知识普及推广服务

8. 公益性健康检查

9.  居民就医预约挂号服务

10. 重大疾病预防控制辅助性服务

11. 灾害事故紧急医学救援辅助性服务

12. 公共医疗卫生成果推广应用

13. 卫生人才培养

14. 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处置辅助性服务

15. 育龄夫妇计生、优生技术服务

16. 计生、优生、生殖健康等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

三、社会保障类

17. 失智失能老人养老服务

18. 老年人精神关怀

19. 居家养老助残服务

20. 养老服务机构和托老所“全托型”床位

21. 养老机构管理服务人员培训

22. 残疾人康复

23. 残疾人就业指导

24. 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

25. 防灾减灾应急救助宣传培训

26. 社会救助组织与实施辅助性工作

27. 社会福利设施管理与维护

28. 婚姻登记业务咨询和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29. 优抚安置设施维护

四、“三农”服务类

30. 园林设施维护与管理

31. 水利基础设施维护与管理

32. 农业常规性检测

33. 动物重大疫情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和防控辅助性服务

五、文化类

34. 公共文化设施运营维护

35. 公益性文化活动组织实施

36. 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播

37. 公益性艺术品创作

六、体育类

38. 体育基础设施管理与维护

39. 公益性竞赛、体育活动组织实施

40. 全民健身指导

41. 国民体质测试与指导

七、交通运输类

42. 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维护与管理

43. 交通执法暂扣车辆保管

44. 道路运输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

45. 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

八、市政市容类

46. 环境清扫维护

47. 绿地管理养护

48.市政设施维护

九、环境保护类

49. 辅助性监测设施维护

50. 环保宣传

51. 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运行管理

十、社会事务类

52. 法律援助及公益性法律咨询

53. 人民调解

54. 普法服务

55. 公众热线服务

56. 证照办理辅助性服务

57. 产品、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检验检测服务

58.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辅助服务

59. 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支撑服务

十一、人才就业服务类

60. 公益性就业、创业指导

61. 公益性招聘

62. 职业技能鉴定

63. 档案托管服务辅助性工作

十二、政府辅助性服务类

64. 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

65. 调查统计

66. 研究分析、规划

67. 审计检查

68. 会计服务

69. 法律服务

70. 宣传推广

71. 咨询服务

72. 培训服务

73. 会议服务

74. 交流合作

75. 车辆租赁、维修和保养服务

76. 印刷服务   

77. 保险服务  

78. 基础电信服务  

79. 信息化服务

80. 计算机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

81. 办公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

82. 物业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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