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S000/ZK-2015-000016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 [文种分类] 通知
-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监管
- [发文机关]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密政发〔2015〕16号
- [标题] 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 [成文日期] 2015-04-02
- [发布日期] 2015-04-02
- [实施日期] 2015-04-02
- [失效日期]
密政发〔2015〕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
《密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已经第72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密云县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日
密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密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优化资产结构,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京财资产〔2015〕129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备配置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的通知》(京财资产〔2011〕1714号),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属各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县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和市县规定,通过调剂、租赁、购置或者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国有资产。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单位履行职能相适应的原则;
(二)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
(三)调剂、租赁、购置相结合的原则;
(四)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依据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编制资产配置预算。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应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为基础审核资产配置预算。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县财政局是县政府负责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职能部门,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研究制定县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二)负责组织编制县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预算;
(三)负责审批规定范围内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事项;
(四)负责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实施调剂;
(五)负责组织实施县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信息化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会同县财政局制定行业专用设备的资产配置标准;
(二)负责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资产配置事项;
(三)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的调剂工作;
(四)负责具体实施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资产配置信息化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资产配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资产配置预算的编制工作;
(二)负责具体办理本单位资产配置报批手续;
(三)负责组织本单位资产配置实施工作;
(四)负责实时维护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为资产配置管理提供准确、完整的存量及配置管理信息;
(五)负责做好本单位与资产配置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配置条件及标准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国有资产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配置尚未达到规定的标准且无法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无法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无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成本过高;
(四)其他经批准予以配置资产的事项。
第十一条经批准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及组建临时机构等需要配置资产的,原则上应通过调剂、租赁等方式解决。确需购置的,由主办单位按照配置标准和规定程序报批,活动、会议结束或机构解散后,及时向县财政部门上报资产处置方案。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向下级政府有关单位配发或调拨资产,确因工作需要配发或调拨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资产购置经费渠道合法合规,无下级财政配套资金的要求;
(二)下级单位接收资产符合配备标准和相关编制要求;
(三)经县财政局审批同意。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是指对资产配置的数量、价格和技术性能等的设定,是编制资产配置预算、实施资产采购和对资产配置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凡国家、行业和本县已有配置标准的,应当严格按照标准配置;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发展等因素,配置标准将适时调整和更新。
第四章 配置程序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配置资产,除国家和本县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事业单位在部门预算编制前,应核实本单位资产存量情况,及时按程序清理处置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确保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二)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涉及固定资产配置的,由单位根据业务需求、资产存量、配置标准、资金来源等情况,编制资产配置预算,报主管部门审核。
(三)主管部门结合资产配置标准及资产使用情况,对单位上报的资产配置预算进行审核,并报县财政局审定。
(四)县财政局根据主管部门提交的资产配置申请,结合资产配置标准、单位存量资产等情况,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核,确需租赁和购置的根据财力情况予以安排预算。
第十七条 经县财政局批准并列入部门预算的资产购置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对在预算执行中,因不可预见的事项确需通过调整、追加资产购置预算资金的,应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县级财政拨付的项目资金配置资产的,项目预算中应列示资产购置事项明细。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用市级财政拨付资金配置资产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单位项目需求、资产存量、配置标准及使用情况等进行审核,下达批复文件,同时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用非财政性资金配置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根据项目需求,结合资产存量、配置标准等进行审核。确需购置的,由主管部门下达批复文件,同时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内的资产,应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调剂资产的,按照密云县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调拨、捐赠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租赁资产达到一年以上的,应提交租赁资产的理由,租赁资产名称、规格、数量、功能,租赁价格及来源,现有资产存量等具体情况,如涉及房屋还应提供坐落位置、使用面积等情况,经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对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完成相应的账务处理工作。
对房屋及构筑物应加强管理。工程完工后,要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权属证明。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局、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资产配置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资产配置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对未经批准擅自购置、超标准购置资产的,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配置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配置资产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密云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原《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密政发〔2009〕30号)同时废止。
附件:密云县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备配置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附件
密云县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备
配置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一、日常办公设备范围
本标准所指日常办公设备为满足基本行政办公需要的办公设备和家具,不含特殊需求的专业类设备。
二、日常办公设备配置依据
本标准主要根据县编办核定的人员编制内实有人数,确定资产配置数量限额;按照政府采购协议采购价格,确定资产配置价格限额;按照资产折旧的有关规定和设备的实际使用年限确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三、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一)办公设备。
1.复印机: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5%的标准配置,单位不足20人的,按20人计算,每台最高限价35000元。复印机的配置价格不含配件。
2.打印机:打印机分为激光打印机、喷墨打印机、针式打印机、一体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45%的标准控制总量。其中:打印幅面为A3纸的激光打印机、一体机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15%的标准配置。
(1)激光打印机:打印幅面为A3纸的激光打印机,每台最高限价20000元;打印幅面为A4纸的激光打印机,每台最高限价3000元。
(2)喷墨打印机:打印幅面为A3纸的喷墨打印机,每台最高限价5000元;打印幅面为A4纸的喷墨打印机,每台最高限价 2500元。
(3)针式打印机:打印幅面为A3纸的针式打印机,每台最高限价5000元;打印幅面为A4纸的针式打印机,每台最高限价 3000元。
(4)一体机:打印幅面为A3 纸的一体机,每台最高限价30000元;打印幅面为A4纸的一体机,每台最高限价4000元。
打印机的配置价格均不含配件。
3.计算机
(1)台式机:编制内实有人员每人配置1台,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130%的标准控制总量。每台最高限价6000元。
(2)便携式计算机: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20%的标准配置,每台最高限价10000元。
4.传真机: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10%的标准配置,每台最高限价2500元。
5.照相机: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10%的标准控制总量。其中:每个单位可配置1台单反套机。
(1)普通相机:每台最高限价5000元。
(2)单反套机:每台最高限价30000元。
6.摄像机:每个单位可配置1台摄像机,每台最高限价30000元。
7.电视机: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10%的标准配置每台最高限价6000元。
8.投影仪(便携式):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3%的标准配置,每台最高限价30000元。
9.速印机:每个单位可配置1台速印机,每台最高限价40000元。
10.空调:房间使用面积在20 平方米以下(含20平方米) ,配置1.5P以下空调1台(含1.5P);房间使用面积在20平方米—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 ,配置2P以下空调1台(含2P);房间使用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按实际需求配置。1.5P壁挂空调每台最高限价5000元,2P 壁挂空调每台最高限价6000元,2P柜式空调每台最高限价10000元。
(二)办公辅助设备。
1.办公家具:按在职干部相应级别配备,可在总额范围内合理配置。办公家具的配置价格均不含电器。
局级干部配备标准,按照价格不超过20000元/人标准配置。处级干部配备标准,按照价格不超过13000元/人标准配置。科级及以下干部配备标准,按照价格不超过 6000 元/人标准配置。
2.会议室家具:使用面积在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下的会议室, 按照价格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配置; 使用面积在50平方米—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的会议室,按照价格不超过800元/平方米的标准配置;使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会议室,按照价格不超过700元/平方米的标准配置。
(三)固定在会议室的投影设备按照实际需求配置。
(四)其他配置。
1.设有服务“窗口”办事大厅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每个“窗口”可配置1台台式机和1 台打印机;20个“窗口”(含20 个)以下的办事大厅配置1台复印机,20个“窗口”以上的办事大厅配置2台复印机。
2.因承担培训任务设立电教室的行政事业单位需配置的台式机、打印机及辅助设备等,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申请配置。
3.设有语音咨询服务台的行政事业单位,每个岗位可配置1台台式机,打印机和有关辅助设备可根据工作需要申请配置。
4.执法办案部门需配置的便携式计算机、照相设备等,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申请配置。
上述配置需求须单独向财政部门申报,不得与日常办公设备重复申报。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购置。
四、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1.复印机6年或总页数达到 60 万张。
2.激光打印机8年。
3.喷墨打印机8年。
4.针式打印机8年。
5.一体机 8年。
6.速印机6年。
7.传真机8年。
8.摄影、摄像设备10年。
9.台式机6年。
10.便携式计算机6 年。
11.投影仪(便携式) 8年。
12.电视机10年。
13.照相机10年。
14.空调10年。
15.扫描仪8年。
16.服务器 6年。
17.小型机6年。
18.路由(交换)设备 8年。
19.碎纸机 10年。
20.电冰箱 10年。
21.洗衣机8年。
22.电开水器5年。
23.办公家具长期使用(损坏无法修复可报废)。
五、其他事项
(一)本标准是购置日常办公设备的最高数量限制标准,不是必须配置标准。购置具有日常办公功能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原则上应相应减少日常办公设备的数量。
(二)各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日常办公设备功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优先选择低能耗设备,节约经费开支。
(三)使用年限标准是日常办公设备的最低使用年限,不是报废年限。对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资产,应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对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标准,且没有损毁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自行处置,财政部门一律不安排更新资金。
(四)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固定资产使用、处置和更新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本标准自2015年3月13日起执行。《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的通知》(密政发〔2009〕30号)中的《密云县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附件1)、《密云县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标准》(附件2)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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