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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索引号]11S000/ZK-2014-000016
  2. [有效性] 现行有效
  3. [文种分类] 通知
  4.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林业
  5. [发文机关]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
  6. [发文字号] 密政发〔2014〕34号
  7. [标题] 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平原地区新增森林资源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8. [成文日期] 2014-07-14
  9. [发布日期] 2014-07-14
  10. [实施日期] 2014-07-14
  11. [失效日期]
【现行有效】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平原地区新增森林资源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来源: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14-07-14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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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政发〔2014〕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

《密云县平原地区新增森林资源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密云县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4日

密云县平原地区新增森林资源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县平原地区新增森林资源养护管理工作,培育稳定高效的平原森林生态系统,根据《北京市平原造林工程建设总指挥部关于加强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新增森林资源管护工作的意见》(市总指发〔2013〕4号)以及《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林木资源养护管理办法(试行)》(京绿造发〔2014〕7号),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实施的平原地区造林建设工程新增森林资源的养护管理。

第三条  平原地区新增森林资源养护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市场运作、专业养护、农民就业”的原则。

县政府成立由主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农委、财政局、园林绿化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县发改委、审计局、经管站以及西田各庄、十里堡、河南寨、巨各庄、穆家峪、溪翁庄镇政府主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平原地区新增森林资源养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

第四条  县园林绿化局成立平原造林管理中心,主要负责组织编制年度养护管理实施方案,研究制定养护管理工作有关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确保全县平原地区新增森林资源养护管理工作有序推进。

第五条  各相关镇政府为本辖区内平原地区新增森林资源管理主体,负责本镇平原造林新增森林资源的日常养护管理、森林防火、林木有害生物防治、森林资源保护等工作。

各相关镇结合森林消防队建设,组建本镇平原造林管理分中心,管理分中心设在镇林业站,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平原地区新增森林资源养护管理实行招投标制,以镇为单位进行招投标。养护企业需具备相应资质。

第七条  平原地区新增森林资源养护管理采取常年用工和季节性用工相结合方式,以本镇居民为主,优先招录流转土地农民,招用本镇居民总数不低于用工总人数的80%。

常年用工月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缴纳“五险一金”,签订用工合同。季节性用工工资参照当地农业用工标准执行。

第八条  镇平原造林管理分中心要划定管护责任区,一般以3000亩为一个责任区,不足3000亩的可与相邻镇联合成立责任区。

第九条  实行专业养护管理人员上岗资格考试和定期培训制度。考核和培训由县园林绿化局组织,主要内容为造林营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林业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及技术。

第十条  根据《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建设总指挥部关于加强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新增森林资源管护工作的意见》,平原地区新增森林资源养护管理资金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4元,市、县财政各承担50%。

平原地区新增森林资源养护管理资金主要用于人员工资、林木抚育管理、林地卫生管理、林区基础设施维护、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养护管理支出和管护用房、瞭望塔建设与维护、管护设备采购与维护、药品购置、人员培训等支出。

造林工程竣工养护工作移交属地镇政府三年内,按照造林年度,按照2元/平方米标准将部分养护资金拨付各镇平原造林管理分中心,用于人员工资、林木有害生物防治等支出。其余2元/平方米养护资金由县平原造林管理中心统一安排,用于管理用房、瞭望塔、林木有害生物监测站建设与维护,围网等相关设备设施采购与维护,人员培训等支出。三年后,养护资金的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平原地区新增森林资源养护管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二条  县园林绿化局按照市园林绿化局验收核实面积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依据相关规定核准后,将养护资金拨付到县园林绿化局和各相关镇政府。

第十三条  养护管理内容主要包括:补植补造、抹芽除孽、修枝整形、松土除草、浇水施肥、间株定株、抚育间伐、林地卫生、树干涂白、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

平原地区新增森林资源养护管理技术标准,由县园林绿化局制定,并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养护标准

(一)养护组织制度健全,养护措施科学,养护档案齐全,养护资金使用规范,配套设施完善。

(二)树木生长正常,无明显病、枯枝。枯枝率、枝梢被害率低于10%,树木保存率达到95%以上或林分郁闭度达0.7~0.8。

(三)林内清洁整齐。无明显草荒和人畜毁林现象,无建筑废弃物、生活垃圾,无堆料、搭棚、违法建房等行为。

(四)给排水系统完整通畅,新植树木三年内树盘规整完好。

(五)林内道路(作业道、防火道、健身步道)平整、清洁、安全、畅通;各种设施整齐洁净;警示、宣传标牌醒目,字迹清楚。

(六)针对森林火灾、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及干旱、冻害、冰雹、暴雨、暴雪、大风、水灾等自然灾害有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五条  统筹规划平原地区新增森林资源基础设施建设,原则上每5000亩建设森林防火瞭望塔1处(台),每3000亩设置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管理用房1处,每1000亩设置林业有害生物监测点1处。

根据养护管理实际需要,合理配备必要的水源基础设施。

第十六条  在平原地区新增林地设置森林资源保护宣传标识碑牌,严禁乱砍滥伐林木、违法乱占滥建、乱挖滥垦林地、乱倒乱堆垃圾、乱放滥养牲畜等一切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确保森林资源不受损失。

第十七条  土地流转合同期内平原造林土地使用权、林木管理权归密云县人民政府所有,由属地镇政府代行管理职责。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私自侵占平原造林用地及树木。未经密云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同意,原土地流转者不得随意解除土地流转协议。土地流转合同到期后,按照市级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公路、电力、通信、有线电视、光纤、燃气、输水等部门因建设或维修线路管道需要采伐或移植树木、占用林地的,属地镇人民政府同意后,需按审批权限经市、县园林绿化局审核批准后才能实施,施工结束后,按原貌原造林设计进行树木和植被恢复。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部门批准的公益设施建设减少的平原地区新增森林资源面积,由县园林绿化局负责及时核减养护面积及养护资金、土地流转资金额度,并于每年年底前报市园林绿化局和县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县园林绿化局要建立和完善平原地区新增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制度。归档资料包括相关文件、规划设计图、施工作业图、施工及养护合同、养护作业方案、养护巡查记录、检查验收记录及相关影像等资料。

镇平原造林管理分中心要根据养护作业方案以及养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建立档案备查,同时报送县园林绿化局存档备案。

第二十一条  县园林绿化局要建立定期巡查制度,重点检查林木生长、林内卫生、景观质量和资源保护等情况。对于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属地镇平原造林管理分中心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  县园林绿化局对于因镇平原造林管理分中心养护管理措施不到位,在市级主管部门检查时造成恶劣影响的,按年度养护总资金5%进行核减,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市、县园林绿化局检查验收不合格的,根据养护情况扣减当年养护资金;对当年三次检查被评定为不合格地块的养护资金暂缓拨付,待镇平原造林管理分中心完成上述地块整改,并经县平原造林管理中心复检合格后,再拨付养护资金。

因失于养护造成林地林木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吸收当地居民就业未达到80%的养护单位,每差一人,县园林绿化局将从当年养护资金中扣减5万元,用于年底奖励养护工作突出的镇平原造林管理分中心及个人或者结转到下一年度用于建立平原造林森林资源重大灾害防治储备基金。

第二十五条  县园林绿化局于每年10-11月份对平原地区新增森林资源养护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及时上报市级主管部门,市级主管部门将组织检查验收。

平原地区新增森林资源检查验收办法,由县园林绿化局负责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园林绿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密云县平原地区新增森林资源养护管理工作领导小

组成员名单

附件

密云县平原地区新增森林

资源养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蒋学甫   副县长

副  组  长:王德云   县农委主任

张亚东   县财政局局长

李长春   县园林绿化局局长

成      员:王振群   县财政局副局长

陈庆书   县经管站副站长

张国田   县园林绿化局副局长

赵鹏程   河南寨镇副镇长

李海生   穆家峪镇副镇长

王春平   西田各庄镇副镇长           

陈  杰   十里堡镇副镇长

张会新   巨各庄镇副镇长

李志新   溪翁庄镇副镇长

王立新   县审计局(享受副处级待遇)

王万海   县发改委生态建设与农村发展科科长

任显辉   县园林绿化局林业站站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园林绿化局。办公室主任由李长春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张国田、任显辉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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