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按照《关于调整本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京人社评发〔2024〕1 号)要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模式调整为“先缴后补”,现就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经办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一)灵活就业人员
1.灵活就业满 30 日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中,已办理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40 周岁及以上女性、45 周岁及以上男性;初次进京随军家属;“零就业家庭”成员;登记失业 1 年以上的人员。
2.毕业两年内初次就业为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该类人员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时,无需办理失业登记和就业登记。
(二)个体工商户
在失业期间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常经营满 30 日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中,已办理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40 周岁及以上女性、50 周岁及以上男性;初次进京随军家属;“零就业家庭”成员;登记失业 1 年以上的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统称为“享受补贴人员”,再次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须在上一个享受期结束后灵活就业或正常经营满 3 个月。
二、补贴模式
自 2024 年 1 月起,享受补贴人员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根据享受补贴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情况,按照“先缴后补,按险种补”的原则给予补贴,补贴拨付至本人银行账户。
三、资格申请
(一)申请材料
享受补贴人员持《居民身份证》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初次进京随军家属需补充提供进京落户证明材料。
(二)申请流程
1. 线上申请:享受补贴人员可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北京人社”微信公众号、“北京人社”APP、“京通”小程序、支付宝“市民中心”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登录后,核验本人身份信息,填写本人银行账户信息并签署《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承诺书》。
2. 线下申请:享受补贴人员持《居民身份证》,到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现场核验本人身份信息,提供本人银行账户信息并签署《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承诺书》。
(三)资格审核
1. 公示:经办机构自受理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之日起,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对其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2. 审核:街道(乡镇)经办机构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初审和就业状况核实。区级经办机构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和就业状况复核。审核结果由经办机构通过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
(四)监督核查
享受补贴人员应自开始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之月起,每三个月通过资格申请中规定的线上或线下渠道如实报告本人就业(经营)状况。
市级经办机构每年组织第三方对街道(乡镇)经办机构工作进行核查。市级经办机构每季度对各区经办工作进行抽查,抽查数量不少于 2 个区;区级经办机构每季度对街道(乡镇)经办工作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 25%;街道(乡镇)经办机构每季度对享受补贴人员就业状况进行抽查核实,抽查比例不少于辖区内享受补贴人员总数的 10%。
四、补贴支付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根据个人实际缴纳情况,发放至个人银行账户。按照“早缴早补、晚缴晚补”的原则,实现每月多批次发放。
享受补贴人员按规定补缴2023年12月及以前的社会保险费,需按照调整后的补贴模式进行申报补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根据享受补贴人员缴费情况,补发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补贴人员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费退费手续,应先退回已发放的社会保险补贴。享受补贴人员可通过资格申请中规定的线上或线下渠道申请。
五、资格终止
享受补贴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终止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享受资格:
(一)在用人单位全日制工作参加社会保险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就业(经营)状况的;
(三)个体工商户歇业、停业、转租或营业执照未通过年检的;
(四)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的;
(五)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经办工作流程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就业促进中心
2024 年1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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