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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确权登记中如何确定权利人?
  • 来源:生态密云
  • 发布时间:2026-04-10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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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宅基地如何确定权利人?

取得乡镇政府、村级核发的建房用地审批表的,迄今仍由其使用的,按照建房用地审批表记载的批准对象、宅基地面积、宅基地四至范围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但宅基地批准后因婚姻状况变化、继承等法定情形致使地上房屋产权发生变化的,应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确定;宅基地批准后因分户建房、村庄改造等原因致使宅基地范围发生变化调整的,应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确定。

权属不明或存在争议的宅基地如何确定权利人?


因宅基地权属不明或存在争议,已由相关政府、司法机关依法做出行政决定、裁判文书明确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的,按照相关确权决定、生效法律文书的结果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20世纪50年代已取得《土地房产所有证》的宅基地如何确权?

20世纪50年代已取得《土地房产所有证》,迄今仍由其使用的,参照《土地房产所有证》记载的批准对象、宅基地面积、宅基地四至范围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但宅基地批准后因婚姻状况变化、继承等法定情形致使地上房屋产权发生变化的,应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确定;宅基地批准后因分户建房、村庄改造等原因致使宅基地范围发生变化调整的,应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确定。


关于无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宅基地,如何确定使用权?

01.1982年3月5日《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农村建房占地的紧急通知》(密政发〔1982〕14号)实施前,农村村民实际取得的宅基地,迄今仍由其使用的,经过属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认可,公示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属地镇政府出具同意的意见后,可为其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02.1982年3月5日《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农村建房占地的紧急通知》(密政发〔1982〕14号)实施后,至2009年10月1日《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实际取得的宅基地,迄今仍由其使用,经过属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认可,公示30天后,经属地镇政府出具同意的意见后,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为其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1)取得宅基地时宅基地使用人符合当时建房用地的申请条件;

(2)取得宅基地时,经过当时属地村委会认可或同意;

(3)公示期间其他村民未提出异议或提出的异议不成立的。

03.2009年10月1日《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后至今,农村村民未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须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后,可以为其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1)占用土地建房时该户农村村民符合建房用地申请条件,他处未拥有宅基地;

(2)占用土地时未违反当时或现行城乡规划确定的功能;

(3)所建房屋应开展地质灾害、房屋安全、消防安全评估并达到相关安全标准;

(4)属地镇政府已为其补办建房用地审批手续。

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如何进行确权?

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已过世的,按照当事人死亡后房屋产权归属的证明材料(继承公证书、生效法律文书等可以确认继承权的材料)进行确权。

证明材料:继承公证书、生效法律文书等可以确认继承权的材料。

婚姻关系涉及宅基地的使用权应如何确定?

农村村民因结婚导致房屋已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拥有,或夫妻双方明确约定房屋属于婚前财产的,应当结合地上房屋产权归属确定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新家庭房屋所有权份额的,应依法予以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益,同时明确放弃原宅基地使用权权利。

夫妻离婚涉及房屋分割的,按照经过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的房屋产权归属,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关于房屋买卖、交换、赠与涉及宅基地使用权如何确定?

1.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将房屋出售给他人,已取得政府部门批准认可的交易契证或购买人为本村村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经镇政府同意后,可以为其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2.经合法审批或历史上经划定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之间交换房屋,经镇政府同意后,提交房屋交换协议,可以为其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人采用分家协议等方式将地上房屋依法赠与本家庭直系亲属,且受赠人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他处未拥有宅基地的,可以依照赠与协议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人将地上房屋遗赠给他人的,应当在宅基地使用权人过世后按房屋继承处理。

政府统一批地建房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如何确定?

农村村民因易地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后,可以为其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原宅基地已经登记的,应先行注销原宅基地使用。

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回乡落户涉及的宅基地如何确权?

1999年5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印发前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确认材料、镇政府认定的,可对原始取得人员按权利人依法确权。

“国办发〔1999〕39号”文件印发后,城镇居民违法占用宅基地建造房屋、购买农房的,不予确权。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居后,宅基地如何确权?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上学、参军、工作等原因户口已转为非农业户口,其原有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仍归其使用,所占土地仍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定。


编辑:李佳玉

信息来源:密云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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