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北京全德益金属设备制造厂
法定代表人:李德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102967888R
2026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西智村北的北京全德益金属设备制造厂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正常生产,经核查你单位废气排口数量、治理设施类型及数量与排污登记信息不符,2026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了相关线索移交单。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李德文身份证复印件1份、李德武身份证复印件1份、你单位对李德武授权委托书1份。
证据1证明你单位具有主体资格,李德武取得你单位授权。
2.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年6月17日,北京全德益金属设备制造厂)1份。
3.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2026年6月17日)1份。
4.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6月18日)1份。
证据2—4证明你单位废气排口数量、治理设施类型及数量与排污登记信息不符,未及时进行排污登记变更填报的事实。
5.执法人员证件;
证据5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6.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
证据6证明你单位确认对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及方式。
7.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线索移交单(2026年6月25日)1份。
证据7证明我局污控科将相关线索移交至局执法队。
8.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6年6月26日)1份。
证据8证明你单位收到了相关文书。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密环罚告〔2026〕24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密环罚告〔2026〕24号)和送达回证为凭。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执行《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中通用裁量表的规定计算方法,违法行为类型:一般(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5%),两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5%),排污许可管理类别:登记管理(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0%),是否完成整改: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2%),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0%),计算你单位罚款金额为(5%+5%+5%+1%+0%+2%+0%)×5万=0.9万。你单位能够配合我局调查,积极进行整改,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
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北京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采取银行柜面缴费或网上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可在收到缴款通知单之日起十五内向我局提出申请,经我局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22日
联系人:李紫洲 刘渊潮 电 话:010-69060327
地 址:北京市密云区新南路65号 邮政编码:1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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