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张泽彬
工作单位:北京彬旗嘉业运输有限公司
北京彬旗嘉业运输有限公司注册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密云区,实际经营地址为北京市房山区,主要从事混凝土运输工作。2026年6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非现场检查发现线索,于6月1日10时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2025年度名下注册车辆为39辆,通过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平台检查发现你单位2025年度被处罚车辆11辆次,其中5辆次处罚原因为:京A***33氮氧化物检测(报警灯亮)、氮氧化物检测(尿素箱空);京A***68氮氧化物检测(尿素箱空)、京A***05、京A***07(2次)OBD检测(行驶里程)问题,此5辆次不计入排放检验不合格车辆数,剩余6辆次为林格曼烟度检测不合格,车牌号分别为京A***50、京A***81、京A***13、京A***58、京A***00、京A***58,其中京A***58排放不合格2次,合计不合格车辆为5辆,占注册车辆总数39辆的12.8%。你单位在一个自然年内经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数量超过注册车辆总数量百分之十。你作为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车辆尾气监管的主要管理人员,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北京彬旗嘉业运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张泽彬身份证复印件1份、张泽彬在北京彬旗嘉业运输有限公司职务证明1份。
证据1证明张泽彬具有主体资格。
2、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非现场检查照片(2026年6月1日)一份。
3、北京彬旗嘉业运输有限公司2025年车辆台账(2026年6月1日北京彬旗嘉业运输有限公司)一份;2025年处罚照片截图(2026年6月1日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平台查询)一份;2025年处罚车辆信息截图(2026年6月1日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平台查询)一份。
4、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6年6月1日)一份。
5、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2026年6月1日)一份。
证据2-5证明你单位注册车辆总数和涉嫌重点行业多辆车排放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6、执法人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
证据6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7、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平台截图、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平台监管平台截图。
证据7证明你在两年内无同一违法行为。
8、密云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密环监限改〔2026〕12号及《送达回证》(2026年6月15日)1份。
9、整改报告(2026年6月18日北京彬旗嘉业运输有限公司)一份。
证据8-9证明我局已将文书送达张泽彬,张泽彬已整改完成。
10、《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密环罚告〔2026〕17号及《送达回证》(2026年6月24号)1份。
证据10证明我局已将文书送达张泽彬。
经调查核实,你为北京彬旗嘉业运输有限公司的车辆尾气监管人员,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城市公交、道路运输、环卫、邮政、快递、出租车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确保本单位车辆符合相关排放标准。”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6月24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密环罚告〔2026〕17号)告知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城市公交、道路运输、环卫、邮政、快递、出租车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本单位注册车辆二十辆以上,在一个自然年内经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数量超过注册车辆数量百分之十的”的规定,结合《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中第三部分表(二十二)中多辆车排放检验不合格20辆≤注册车辆<50辆、10%<排放不合格车辆数量占比≤30%,处罚额度为1-1.5万元,你能够配合我局调查,积极进行整改,我局决定对你处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你公司存款账户银行以转账的方式缴纳罚款,未在银行开立账户,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的对公营业机构缴纳。如确有经济困难,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行政机关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经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也未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17日
联系人:刘佳兴 柳 杨 电 话:010-69064325
地 址:北京市密云区新南路65号 邮政编码:1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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