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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杨磊违法行为决定书
  • 来源: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时间:2025-12-22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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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密环监限改〔2025〕52号

当事人名称:杨磊

2025年1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密云区西田各庄镇卸河路中央储备粮北京密云直属库有限公司迁建项目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工地内有一辆车牌号为京A****6的柴油车的尿素箱传感器处于断开状态,导致尾气中的氮氧化物无法有效处理,未确保装载的污染控制装置正常使用。该车辆所有人是北京新东顺盛机械设备租赁公司,出厂年份为2018年6月,发动机号为:1801****4817,品牌型号为:亚特重工牌TZ5317GJBZN8,排放阶段为国Ⅴ。你作为京A****6的机动车的驾驶人,负责机动车日常维护保养,是该车辆第一责任人。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杨磊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2.机动车行驶证一份;机动车所有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杨磊为该机动车驾驶人的证明一份。

证据1-3证明杨磊为该机动车驾驶人,有主体资格。

4.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2月19日,杨磊)1份。

5.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2025年12月19日,杨磊)1份。

6.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2月22日,杨磊)1 份;

证据4-6证明京A****6未确保装载的污染控制装置正常使用的事实。

7.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

证据7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北京市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本市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驾驶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确保装载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的正常使用”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北京市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现责令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对该车辆维修,确保机动车净化设施正常运行,尾气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北京市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2日

联系人:金  磊  冯子鑫    电 话:010-69065972

地  址:北京市密云区新南路65号  邮政编码:1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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