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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陈绍琦的行政处罚(密环罚〔2026〕2号)
  • 来源: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时间:2026-03-1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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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陈绍琦

2025年1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北京市密云区冯家峪镇西庄子村村东南200米密云“25.7”河道清淤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该工程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施工现场有一台非道路移动机械KOBELCO全液压挖掘机正在进行挖掘作业,型号为SK350LC-8;环保登记编码为3-3FT31049;生产厂家:日野自动车株式会社;柴油机型号:CB-J08ETM;柴油机功率:197KW-2100r/min;生产日期:2017年3月;发动机号:69225。该挖掘机为陈绍琦所有。我局委托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台挖掘机尾气排放进行监测,该台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平均值为1.11m-1,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不透光烟度法中Ⅲ类排气烟度标准值0.5m-1。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当事人陈绍琦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1证明你具有主体资格。

2.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12月12日)1份。

3.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2025年12月12日)1份。

4.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No.JWS2512339G(2025年12月13日)1份。

5.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2月15日陈绍琦)。

证据2—5证明非道路移动机械(挖掘机)排放超标违法事实。

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一份。

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

8.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9.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1份。

10.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监测人员(国家)上岗证1份。

11.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监测人员(国家)上岗授权一览表1份。

12.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监测人员(姜嘉兴)上岗证1份。

13.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监测人员(姜嘉兴)上岗授权一览表1份。

14.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监测人员(金子涵)上岗授权一览表1份。

证据6-14证明执法人员及检测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15.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监测报告》No.JWS2512339G复印件送达回证1份。

证据15证明已将监测报告送达当事人。

1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京政发〔2025〕7号)。

17.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密云区“25.7”灾后河道清淤工程工作方案》(密政办字〔2025〕12号)。

证据16-17证明机械所在工程为应急抢险工程,不受《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要求限制。

18.《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密环监限改〔2025〕50号及《送达回证》一份(2025年12月15日)。

19.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12月30日)1份。

20.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2025年12月30日)1份。

21.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No.JWS2512360G(2025年12月31日)1份。

证据18-21证明你改正违法行为情况。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密环罚告〔2025〕48号)告知你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已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经核实,你在2025年9月份已有过相同违法行为,此次机械超标2.2倍,易造成环境污染事实,我局对你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不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综合考虑你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后,我局决定对你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北京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采取柜面缴费或网上缴费方式缴纳罚款。未在银行开立账户,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的对公营业机构缴纳。如确有经济困难,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行政机关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经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也未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密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0日

联系人:蔡瑞齐 牛晓芳    电  话:010-69060498

地  址:北京市密云区新南路65号  邮政编码:1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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