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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杨磊的行政处罚(密环罚〔2026〕3号)
  • 来源: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时间:2026-03-1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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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杨磊

2025年1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密云区西田各庄镇卸河路中央储备粮北京密云直属库有限公司迁建项目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工地内有一辆车牌号为京A****6的柴油车的尿素箱传感器处于断开状态,导致尾气中的氮氧化物无法有效处理,未确保装载的污染控制装置正常使用。该车辆所有人是北京新东顺盛机械设备租赁公司,出厂年份为2018年6月,发动机号为:1801****4817,品牌型号为:亚特重工牌TZ5317GJBZN8,排放阶段为国Ⅴ。你作为京A****6的机动车的驾驶人,负责机动车日常维护保养,是该车辆第一责任人。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杨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机动车行驶证一份;机动车所有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杨磊为该机动车驾驶人的证明一份。

证据1-3证明杨磊为该机动车驾驶人,有主体资格。

4.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2月19日,杨磊)一份。

5.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2025年12月19日,杨磊)一份。

6.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2月22日,杨磊)一份;

证据4-6证明京A****6未确保装载的污染控制装置正常使用的事实。

7.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一份。

证据7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8.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密环监限改〔2025〕52号及《送达回证》一份(2025年12月22日)

9.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年1月21日,杨磊)一份。

10.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影像资料(2026年1月21日,杨磊)一份。

证据8-10证明你针对本次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本市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驾驶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确保装载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的正常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密环罚告〔2026〕3号)告知你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密环罚告〔2026〕3号)和送达回证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北京市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执行《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三部分表十六中“违反排放污染控制装置使用规定,拆除、闲置等方式不正常使用排放污染控制,装置处罚额度为8000-10000元/辆(台)”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

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北京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采取银行柜面缴费或网上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可在收到缴款通知单之日起十五内向我局提出申请,经我局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0日

联系人:金  磊  冯子鑫    电  话:010-69060327

地  址:北京市密云区新南路65号  邮政编码:1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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