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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刘金磊违法行为决定书
  • 来源: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时间:2025-12-23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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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密环监限改〔2025〕51号

当事人名称:刘金磊

2025年1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左堤路与密三路交叉口灯岗西侧路北密云水库下游潮河防灾减灾能力提升项目检查时,发现该场地有一台履带式打桩机正在作业,该机械发动机型号ZS1115,发动机编号为71038372,额定功率16.2KW,该机械为你所有。我局委托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机械进行现场检测。2025年12月23日,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此台机械检测报告,编号为No.JWS2512359G。报告显示,不透光烟度计三次检测的平均值为5.94m-1(标准值2m-1),排放污染物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的限值。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刘金磊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1证明你具有主体资格。

2.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5年12月23日)1份;

3.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2025年12月23日)1份;

4.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2025年12月23日)1份,报告编号No.JWS2512359G;

5.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2月23日)1份。

证据2-5证明你所有的发动机型号ZS1115,发动机编号为71038372,额定功率16.2KW履带式打桩机尾气排放超标。

6.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证书、检测人员上岗证及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

证据6证明出具监测报告的单位、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对发动机型号ZS1115,发动机编号为71038372,额定功率16.2KW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整改,确保尾气排放达标。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3日  

联系人:林  娜  王韦宁     电  话:010-69084092

地  址:北京市密云区新南路65号   邮政编码:1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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