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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刘金磊的行政处罚(密环罚〔2026〕1号)
  • 来源: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时间:2026-01-21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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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刘金磊

2025年1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左堤路与密三路交叉口灯岗西侧路北密云水库下游潮河防灾减灾能力提升项目检查时,发现该场地有一台履带式打桩机正在作业,该机械发动机型号ZS1115,发动机编号为71038372,额定功率16.2KW,该机械为你所有。我局委托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机械进行现场检测。2025年12月23日,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此台机械检测报告,编号为No.JWS2512359G。报告显示,不透光烟度计三次检测的平均值为5.94m-1(标准值2m-1),排放污染物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的限值。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你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1证明你具有主体资格。

2.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5年12月23日)1份;

3.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2025年12月23日)1份;

4.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1份,报告编号No.JWS2512359G(2025年12月23日);

5.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2月23日)1份;

证据2-5证明你所有的发动机型号ZS1115,发动机编号为71038372,额定功率16.2KW履带式打桩机尾气排放超标。

6、《密云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密环监限改〔2025〕51号及《送达回证》(2025年12月23日)1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密环罚告〔2025〕49号及《送达回证》(2025年12月23日)1份;

证据6证明我局已将文书送达给你。

7.你提供整改情况说明1份

8.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复查)笔录(2025年12月26日)1份;

9.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现场复查照片(2025年12月26日)1份;

证据7-10证明你整改情况。

10.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证书、检测人员上岗证及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

证据10证明出具监测报告的单位、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12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密环罚告〔2025〕49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作出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力,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伍仟元整罚款。

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北京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采取银行柜面缴费或网上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可在收到缴款通知单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经我局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1日  

联系人:林  娜  王韦宁  电  话:010-69060327

地  址:北京市密云区新南路65号  邮政编码:1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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