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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谷楠违法行为决定书
  • 来源: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时间:2025-11-07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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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密环监限改〔2025〕41号

当事人名称:谷楠 

2025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密云区大唐庄村新城MY00-0202-9001地块的北京市密云区中医医院新址迁建工程项目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涉嫌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北京市密云区中医医院新址迁建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内有一辆车牌号为京APR***的机动车正在运输混凝土,该机动车为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属于北京中北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厂年份为2018年3月,发动机号为:180107054787,品牌型号为:亚特重工牌TZ5317GJBZN8,排放阶段为国Ⅴ。你为北京中北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司机,是京APR***的机动车的驾驶人,也是该机动车第一责任人,负责机动车日常维护,保养。经查,该机动车的尾气净化装置前端排气管破洞,没有净化效果,尾气直接排放环境。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谷楠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2.机动车行驶证一份;机动车所有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谷楠为该机动车驾驶人的机动车证明一份。

证据1-3证明谷楠为该机动车驾驶人,有主体资格。

4.密云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1月7日,谷楠)1份;

5.现场检查影像资料(2025年11月7日,谷楠)1份;

证据4-5证明你驾驶的机动车的尾气直接排放环境的事实。

6.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

证据6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北京市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本市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驾驶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确保装载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的正常使用”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北京市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现责令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整改完成,确保机动车净化设施正常运行,尾气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北京市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责令你禁止驾驶该辆机动车。                            

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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