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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北京森博餐饮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决定书
  • 来源: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时间:2025-11-27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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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密环监限改〔2025〕47号

当事人名称:北京森博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成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MA018LNY3L

2025年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接诉即办工单反映北京森博餐饮有限公司后厨油烟扰民问题, 2025年1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发现你单位涉嫌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北京森博餐饮有限公司经营餐饮服务,成立于2017年11月3日,你单位后厨有炒灶3个,上方对应集气罩长2.7米,宽1.1米,依据《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488-2018)附录A,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投影面积为1.1平方米,经计算基准灶头数按投影面积折算为2.7个,安装有一台静电式油烟净化设施,我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净化设施油烟、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进行检测,2025年11月27日,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为NO.JWS2511273G,颗粒物结果为8.7mg/m3,超过《餐饮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DB11/1488-2018)中颗粒物5mg/m3的限值要求0.7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1证明你单位有主体资格。

2.密云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1月24日,北京森博餐饮有限公司)1份;

3.现场检查影像资料(2025年11月24日,北京森博餐饮有限公司)1份;

4.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监测报告,报告编号:NO.JWS2511273G(2025年11月27日)北京森博餐饮有限公司1份;

证据2-4证明你单位油烟超标的事实。

5.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证书、检测人员上岗证及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

证据5证明出具监测报告的单位、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上单位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饮食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应当设置油烟、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现责令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成,确保油烟净化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你单位停业整治。

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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