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密环监限改〔2025〕46号
当事人名称:北京满家源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郭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10118MADY3G8A4K
2025年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接诉即办工单反映北京满家源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后厨油烟扰民问题,2025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发现你单位涉嫌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北京满家源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经营餐饮服务,成立于2024年8月29日,经营场所位于北京市密云区碧澄环路2号院3号楼1层3-4,该单位后厨有炒灶4个,实际在用炒灶2个,上方对应集气罩长1.5米,宽1.1米,依据《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488-2018)附录A,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投影面积为1.1平方米,经计算基准灶头数按投影面积折算为1.5个,安装有一台静电式油烟净化设施,我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单位净化设施油烟、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进行检测,2025年11月20日,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为NO.JWS2511131G,油烟结果为1.6mg/m3,超过《餐饮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DB11/1488-2018)中油烟1.0mg/m3的限值要求0.6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郭文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1证明你单位有主体资格。
2.密云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1月18日,北京满家源餐饮店(个体工商户))1份;
3.现场检查影像资料(2025年11月18日,北京满家源餐饮店(个体工商户))1份;
4.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监测报告,报告编号:NO.JWS2511131G(2025年11月20日)北京满家源餐饮店(个体工商户)1份;
证据2-4证明你单位油烟超标的事实。
5.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证书、检测人员上岗证及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
证据5证明出具监测报告的单位、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饮食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应当设置油烟、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现责令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成,确保油烟净化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你单位停业整治。
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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