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谷楠
2025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密云区大唐庄村新城MY00-0202-9001地块的北京市密云区中医医院新址迁建工程项目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涉嫌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北京市密云区中医医院新址迁建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内有一辆车牌号为京APR***的机动车正在运输混凝土,该机动车为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属于北京中北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厂年份为2018年3月,发动机号为:180107054787,品牌型号为:亚特重工牌TZ5317GJBZN8,排放阶段为国Ⅴ。你为北京中北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司机,是京APR***的机动车的驾驶人,也是该机动车第一责任人,负责机动车日常维护,保养。经查,该机动车的尾气净化装置前端排气管破洞,没有净化效果,尾气直接排放环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谷楠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2.机动车行驶证一份;机动车所有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谷楠为该机动车驾驶人的机动车证明一份;
证据1-3证明谷楠为该机动车驾驶人,有主体资格。
4.密云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1月7日,谷楠)1份;
5.现场检查影像资料(2025年11月7日,谷楠)1份;
6.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1月11日,谷楠);
证据4-6证明谷楠驾驶的机动车的尾气直接排放环境的事实。
7.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密环监限改〔2025〕41号及《送达回证》一份(2025年11月7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密环罚告〔2025〕39号及《送达回证》1份(2025年11月26日)
8.现场检查影像资料(2025年11月25日,谷楠)
9.密云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1月25日,谷楠)
证据7-9证明你针对本次违法行为整改情况,我局已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谷楠。
10.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一份。
证据10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本市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驾驶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确保装载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的正常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26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密环罚告〔2025〕39号)告知你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北京市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执行《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三部分表十六中“违反排放污染控制装置使用规定,拆除、闲置等方式不正常使用排放污染控制,装置处罚额度为8000-10000元/辆(台)”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北京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采取柜面缴费或网上缴费方式缴纳罚款。未在银行开立账户,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的对公营业机构缴纳。如确有经济困难,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行政机关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经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也未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密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4日
联系人:郑 蒸 高 琳 电 话:010-69064325
地 址:北京市密云区新南路65号 邮政编码:1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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