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北京满家源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郭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10118MADY3G8A4K
2025年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接诉即办工单反映北京满家源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后厨油烟扰民问题,2025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发现你单位涉嫌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北京满家源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经营餐饮服务,成立于2024年8月29日,经营场所位于北京市密云区碧澄环路2号院3号楼1层3-4,该单位后厨有炒灶4个,实际在用炒灶2个,上方对应集气罩长1.5米,宽1.1米,依据《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488-2018)附录A,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投影面积为1.1平方米,经计算基准灶头数按投影面积折算为1.5个,安装有一台静电式油烟净化设施,我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单位净化设施油烟、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进行检测,2025年11月20日,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为NO.JWS2511131G,油烟结果为1.6mg/m3,超过《餐饮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DB11/1488-2018)中油烟1.0mg/m3的限值要求0.6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郭文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1证明你单位有主体资格。
2.密云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1月18日,北京满家源餐饮店(个体工商户))1份;
3.现场检查影像资料(2025年11月18日,北京满家源餐饮店(个体工商户))1份;
4.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监测报告,报告编号:NO.JWS2511131G(2025年11月20日,北京满家源餐饮店(个体工商户))1份;
5.密云区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2025年11月24日,北京满家源餐饮店(个体工商户))1份;
证据2-5证明你单位油烟超标的事实。
6.密云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2月2日,北京满家源餐饮店(个体工商户))1份;
7.现场检查影像资料(2025年12月2日,北京满家源餐饮店(个体工商户))1份;
8.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监测报告,报告编号:NO.JWS2508151G(2025年12月4日,北京满家源餐饮店(个体工商户))1份;
证据6-8证明你单位针对本次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9.《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密环监限改〔2025〕46号及《送达回证》一份(2025年11月20日);《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密环罚告〔2025〕44号及《送达回证》1份(2025年12月9日)
证据9证明我局已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已完成整改。
10.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平台截图、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平台监管平台截图。
证据10证明你单位在两年内无同一违法行为。
11.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证书、检测人员上岗证及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
证据11证明出具监测报告的单位、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饮食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应当设置油烟、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密环罚告〔2025〕44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执行《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三部分表十中个体工商户小型(1≤基准灶头数﹤3),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标倍数≤3倍(实际监测),处罚额度为5000-8000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北京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采取柜面缴费或网上缴费方式缴纳罚款。未在银行开立账户,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的对公营业机构缴纳。如确有经济困难,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行政机关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经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也未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密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4日
联系人:郑 蒸 高 琳 电 话:010-69064325
地 址:北京市密云区新南路65号 邮政编码:1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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