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陈绍琦
2025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李紫洲01001515078,丁全宝01001515073),依法对位于北京市密云区穆家峪镇前栗园村老铸钢厂进行现场检查,院内有一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全液压挖掘机(发动机型号:6D34-TLC1B;发动机额定转速:2050r/min;发动机额定净功率:114KW;出厂年份:2014年3月;排放阶段:第二阶段;机械型号:SK230;发动机厂家:MITSUBISHI FUSO;生产厂家:成都神钢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中国)),现场检查时,你未能提供该台挖掘机环保登记编码,经调查,该机械在密云区穆家峪镇前栗园村铸钢厂院内进行清理建筑垃圾作业,该机械为你个人所有,我局委托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台挖掘机尾气排放进行监测,2025年9月26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该台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平均值为3.25m-1,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不透光烟度法中Ⅰ类排气烟度标准值1.61m-1。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京政发[2021]16号)的要求,自2021年12月1日起,在本市密云区部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本次检查地点不在此区域内。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当事人陈绍琦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1证明你具有主体资格。
2.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9月26日)1份。
3.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2025年9月26日拍摄)1份。
证据2—3证明非道路移动机械(挖掘机)的违法行为。
4.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No.JWS2509207G(2025年9月26日)1份。
5.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监测报告》No.JWS2509207G复印件送达回证1份。
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京政发〔2021〕16号)
7.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9月28日,陈绍琦)。
证据4—7证明你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挖掘机)尾气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事实。并已将监测报告送达于你。
8.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资质认定证书、营业执照、检测人员上岗证、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
证据8证明出具监测报告的单位、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9.《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密环监限改〔2025〕31号及《送达回证》一份(2025年9月28日)。
证据9证明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密环罚告〔2025〕30号)告知你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北京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采取柜面缴费或网上缴费方式缴纳罚款。未在银行开立账户,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的对公营业机构缴纳。如确有经济困难,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行政机关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经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也未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密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2日
联系人:李紫洲丁全宝 电话:010-69065972
地址:北京市密云区新南路65号邮政编码:1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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