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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赵生悦违法行为决定书
  • 来源: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时间:2025-11-06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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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密环监限改〔2025〕40号

当事人名称:赵生悦

2025年10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源街1号的领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智能电力产业基地项目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正在使用一台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编码为3-10051229,发动机型号YC4FA75-T300,功率55KW,产品识别代码XUG0382SKKRL03721)。当日我局委托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机械尾气排放进行检测,2025年10月27日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No.JWS2510151G,报告显示使用不透光烟度计三次检测的平均值为0.96m-1,排放污染物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的Ⅱ类限值(限值标准0.8m-1)。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京政发〔2021〕16号)的要求,自2021年12月1日起,在本市密云区部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本次检查地点不在此区域内。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赵生悦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1证明赵生悦具有主体资格。

2.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0月19日)1份;

3.现场检查照片(2025年10月19日拍摄);

4.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5年10月27日出具的编号为No.JWS2510151G检测报告;

5.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1月6日)1份;

证据2-5证明你所使用的环保编码为3-10051229的机械排放超标事实。 

6.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检测资质和人员资质证明;

7.执法人员证件;

证据6-7证明出具检测报告的单位、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8.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

证据8证明你确认对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及方式。

9.《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京政发〔2021〕16号)。

证据9证明本次检查地点不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 

你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立即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维护保养,确保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6日

联系人:薛旭晓  冯子鑫    电  话:010-69060327

地  址:北京市密云区新南路65号   邮政编码:1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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