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赵生悦
2025年10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源街1号的领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智能电力产业基地项目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正在使用一台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编码为3-10051229,发动机型号YC4FA75-T300,功率55KW,产品识别代码XUG0382SKKRL03721)。当日我局委托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机械尾气排放进行检测,2025年10月27日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No.JWS2510151G,报告显示使用不透光烟度计三次检测的平均值为0.96m-1,排放污染物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的Ⅱ类限值(限值标准0.8m-1)。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京政发〔2021〕16号)的要求,自2021年12月1日起,在本市密云区部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本次检查地点不在此区域内。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赵生悦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据1证明赵生悦具有主体资格。
2.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0月19日)1份;
3.现场检查照片(2025年10月19日拍摄);
4.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5年10月27日出具的编号为No.JWS2510151G检测报告;
5.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1月6日)1份;
证据2-5证明你所使用的环保编码为3-10051229的机械排放超标事实。
6.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检测资质和人员资质证明;
7.执法人员证件;
证据6-7证明出具检测报告的单位、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8.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证据8证明你确认对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及方式。
9.《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京政发〔2021〕16号)。证据9证明本次检查地点不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11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密环罚告〔2025〕38号)告知你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密环罚告〔2025〕38号)和送达回证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北京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采取银行柜面缴费或网上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可在收到缴款通知单之日起十五内向我局提出申请,经我局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2日
联系人:薛旭晓 冯子鑫 电 话:010-69060327
地 址:北京市密云区新南路65号 邮政编码:1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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