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北京密云云深再生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宇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8MAD1LXNN0W
2025年9月17日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与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对位于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云西七街20号的北京密云云深再生水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从事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排污许可证类别为重点管理。当日委托中谱(北京)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公司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进行比对监测,9月23日检测公司出具检测报告(编号:ZPCS2025091602),报告显示总磷水质在线分析仪(型号:WDet-7000TPN编号SJC230017)现场比对3次在线示值分别为0.27057mg/L、0.15691mg/L、0.15331mg/L,与标准样品值0.2mg/L对比的绝对误差分别为0.07057mg/L、-0.04309mg/L、-0.04669mg/L,超过《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规定的绝对误差限值±0.04mg/L,结果判定不合格。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比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检查中发现该设备使用的标液配置日期为2025年9月18日,保质期30天,截至检查当日已超期使用,同时设备水样管存在明显脏污。上述行为不符合《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7.2.5、7.2.7的要求。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监测(2023)5号)中“生态环境部门发现自动监测设备比对不合格,经核实未按相关标准规范运维的,应认定为未保证大气或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我局认定你单位未保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赵宇航身份证复印件1份、张天琪身份证复印件1份、你公司对张天琪授权委托书1份;
证据1证明你公司具有主体资格,张天琪取得你公司授权。
2.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9月17日,北京密云云深再生水有限公司)1份;
3.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2025年9月17日)1份;
4.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0月28日,北京密云云深再生水有限公司)1份;
5.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2025年10月28日)1份;
6.中谱(北京)测试科技有限公司 2025年9月23日签发的编号为ZPCS2025091602的检测报告;
7.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0月30日)1 份;
8.《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监测(2023)5号);
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
证据2—9证明我局和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委托中谱(北京)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公司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进行比对监测,发现自动监测设备比对不合格,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比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你公司未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要求的规范运维的事实。
10.中谱(北京)测试科技有限公司检测公司资质证明及委托检测协议书;
11.执法人员证件;
证据10-11证明出具检测报告的单位、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12.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密环监限改〔2025〕36号及送达回证(2025年11月1日)1 份;
13.北京密云云深再生水有限公司整改报告(2025年11月5日)1 份;
证据12-13证明你单位针对此次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11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密环罚告〔2025〕36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密环罚告〔2025〕36号)和送达回证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结合《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二部分表(二)中“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违法情节一般的,处2-4万罚款”的规定,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情节一般,能够积极整改,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贰万元整罚款。
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北京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采取银行柜面缴费或网上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可在收到缴款通知单之日起十五内向我局提出申请,经我局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0日
联系人:薛旭晓 冯子鑫 电 话:010-69060327
地 址:北京市密云区新南路65号 邮政编码:1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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