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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宇航利民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密环罚〔2025〕11号)
  • 来源: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时间:2025-09-12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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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北京宇航利民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海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5674135518

2025年4月28日,密云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巨各庄镇金山子村郝家庄铁矿路口东300米的北京宇航利民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从事屠宰行业,目前处于调试试运行阶段,有自建污水处理站,设计处理规模700吨/天,目前日处理污水约90吨/天,处理后的废水经市政管网排入巨各庄镇污水处理厂,我局委托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总排口废水进行现场取样,2025年6月20日收到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总排口废水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o.JWS2504080W,报告显示废水水样化学需氧量为869mg/L,总氮为92.3mg/L,总磷为16mg/L,均超过北京市地方标准《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中化学需氧量为500mg/L,总氮为70mg/L,总磷为8.0mg/L的排放限值(化学需氧量超过标准限值的0.74倍,总氮超过标准限值的0.32倍,总磷超过标准限值的1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北京宇航肉联加工有限公司生猪屠宰技术改造建设项目建设主体变更的回复意见》复印件1份;密云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对北京宇航肉联加工有限公司生猪屠宰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批复》复印件1份;你公司曾用名截图一份;你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公司法人何海丹身份证复印件1份;张全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你公司对张全军授权委托书1份。

证据1证明你公司具有主体资格,张全军取得你公司授权。

2.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5年4月28日)1份;

3.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2025年4月28日)1份;

4.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1份,报告编号No.JWS2504080W(2025年6月20日);

5.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8月19日)1份。

证据2-5证明你公司废水排放超标。

6.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现场复查笔录1份(2025年9月1日);现场复查照片1份(2025年9月1日);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北京宇航利民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废水检测报告1份(报告编号No.JWS2509058W)

7.《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密环监限改〔2025〕19号及送达回证1份;

8.《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密环罚告〔2025〕19号及送达回证1份

证据6-8证明我局已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已完成整改。

9.北京宇航利民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材料(2025年9月2日)。

证据9证明你公司陈述申辩情况。

10.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证书、检测人员上岗证及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

证据10证明出具监测报告的单位、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9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密环罚告〔2025〕1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作出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二部分(一)排放超标,一般单位日排水量≤100吨,超标倍数≤1,处罚额度为10-12万元,你公司日排水量不足100吨,超标倍数≤1,且能够配合我局调查,积极进行整改,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拾万元整罚款。

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北京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采取银行柜面缴费或网上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可在收到缴款通知单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经我局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2日  

联系人:林  娜  王韦宁   电 话:010-69051327

地  址:北京市密云区新南路65号 邮政编码:1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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