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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张连波违法行为决定书
  • 来源: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时间:2025-06-04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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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密环监限改〔2025〕15号

当事人名称:张连波

接到市民举报,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十里堡镇红光村养殖小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地址为张连波租用十里堡镇红光村养殖大棚,雇佣工人进行汽车配件打磨和修复工作,现场检查时工人正在打磨汽车配件,有粉尘产生,未安装净化装置,也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粉尘污染。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当事人张连波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据1证明张连波的身份信息,具有主体资格。2.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6月3日)1份;3.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6月4日)1份;4.现场检查照片(2025年6月3日拍摄);证据2-4证明你雇佣工人进行汽车配件打磨和修复工作,未安装净化装置,也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粉尘污染事实。5.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证据5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向大气排放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或恶臭气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未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我局责令你3日内停止打磨作业,防止污染周边环境。我局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根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依法责令你停工整治。

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4日    

联系人:金  磊  冯  丹     电  话:010-69060327

地  址:北京市密云区新南路65号  邮政编码:1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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