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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连波的行政处罚(密环罚〔2025〕10号)
  • 来源: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时间:2025-08-13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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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张连波

接到市民举报,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十里堡镇红光村养殖小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地址为张连波租用十里堡镇红光村养殖大棚,雇佣工人进行汽车配件打磨和修复工作,现场检查时工人正在打磨汽车配件,有粉尘产生,未安装净化装置,也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粉尘污染。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当事人张连波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据1证明张连波的自然人身份信息。2.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6月3日)1份;3.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6月4日)1份;4.现场检查照片(2025年6月3日拍摄);证据2-4证明你雇佣工人进行汽车配件打磨和修复工作,未安装净化装置,也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粉尘污染事实。5.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证据5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6.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平台和全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内没有过同一种违法行为处罚截图。证据6证明你没有过同一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7.《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密环监限改〔2025〕15号及《送达回证》1份;8.你提供的整改说明1份(2025年6月6日);9.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现场复查笔录(2025年6月11日);10.现场复查照片(2025年6月11日)。证据7-10证明你已整改完成,不在养殖小区内进行打磨作业。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向大气排放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或恶臭气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7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密环罚告〔2025〕14号)告知你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密环罚告〔2025〕14号)和送达回证为凭。

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未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执行《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中第三部分表四中,排放粉尘的其他单位、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单位,未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的规定。综合考虑你积极整改,违法情节一般,我局对你作出如下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北京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采取银行柜面缴费或网上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可在收到缴款通知单之日起十五内向我局提出申请,经我局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3日   

联系人:金  磊  刘渊潮    电  话:010-69060327

地  址:北京市密云区新南路65号  邮政编码:1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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