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密环监限改〔2025〕17号
当事人名称:李德高
工作单位:北京新冷明航运输有限公司
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24日通过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平台对你公司进行非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2024年度名下注册车辆为96辆,不合格的车辆有28辆:OBD检测灯亮8辆,不计入排放检测不合格车辆数量。排放检测不合格20辆次,其中2辆车不合格2次,共18辆排放不合格车辆,占注册车辆总数的18.75%,超过了注册车辆的百分之十。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2日与你进行现场核实,你公司在一个自然年内经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数量超过注册车辆数量百分之十(18.75%)。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郅豪杰身份证复印件1份、李德高身份证复印件1份、你公司对李德高授权委托书一份、李德高担任北京新冷明航运输有限公司职务证明1份。证据1证明李德高具有主体资格2、北京新冷明航运输有限公司2024年车辆台账和处罚台账(2025年7月2日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平台查询)一份。3、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非现场检查照片(2025年6月24日)一份。4、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5年 7月2日)一份。5、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2025年7月2日)一份。证据2-5证明你公司注册车辆总数和多辆车排放检验不合格的事实。6、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证据6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经调查核实,你为北京新冷明航运输有限公司的车辆管理员,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城市公交、道路运输、环卫、邮政、快递、出租车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确保本单位车辆符合相关排放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城市公交、道路运输、环卫、邮政、快递、出租车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本单位注册车辆二十辆以上,在一个自然年内经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数量超过注册车辆数量百分之十的;”规定,我局责令你立即对排放不合格车辆加强管理,确保本单位车辆符合相关排放标准。
我局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根据有关法规依法对你进行处理。
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日
联系人:牛晓芳 张志国 电 话:010-69060498
地 址:北京市密云区新南路65号 邮政编码:1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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