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密环监限改〔2025〕12号
当事人名称:李红军
工作单位:北京恒泰禹辰物流有限公司
职务:车队队长
2025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提供的用车大户线索对北京恒泰禹辰物流有限公司开展了非现场执法检查,通过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综合执法平台查询发现,自2024年1月1日到2024年12月31日,北京恒泰禹辰物流有限公司经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数为24辆,你单位2024年度注册车辆共68辆,在一个自然年内经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数量超过了注册车辆数量的百分之十(35.29%)。2025年5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核实,李红军是你单位车辆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北京恒泰禹辰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周士兵身份证复印件1份、李红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北京恒泰禹辰物流有限公司对李红军授权委托书1份;证据1证明北京恒泰禹辰物流有限公司具有主体资格,李红军取得该公司授权。2.李红军担任车队长的在职证明;证据2证明李红军是你单位车辆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3.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5月15日)1份;4.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5月15日)1份;5.北京恒泰禹辰物流有限公司2024年车辆处罚信息统计表(2025年5月15日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平台查询);6.北京恒泰禹辰物流有限公司2024年车辆台账登记表;证据3-6证明北京恒泰禹辰物流有限公司在一个自然年内经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数量超过了注册车辆数量的百分之十事实。7.执法人员证件;证据7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8.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证据8证明李红军确认对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及方式。9.《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中第三部分表(二十二);证据9证明此次违法行为适用自由裁量确定处罚金额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城市公交、道路运输、环卫、邮政、快递、出租车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确保本单位车辆符合相关排放标准。”的规定,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城市公交、道路运输、环卫、邮政、快递、出租车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本单位注册车辆二十辆以上,在一个自然年内经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数量超过注册车辆数量百分之十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加强柴油车管理,确保尾气排放达标。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3日
联系人:金磊 薛旭晓 电 话:010-69065972
地 址:北京市密云区新南路65号 邮政编码:1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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