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环境保护
关于李红军的行政处罚(密环罚〔2025〕9号)
  • 来源: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时间:2025-07-21 16:00
  • 【 字体:      】

当事人名称:李红军

工作单位:北京恒泰禹辰物流有限公司

职务:车队队长

2025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提供的用车大户线索对北京恒泰禹辰物流有限公司开展了非现场执法检查,通过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综合执法平台查询发现,自2024年1月1日到2024年12月31日,北京恒泰禹辰物流有限公司经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数为24辆,该单位2024年度注册车辆共68辆,在一个自然年内经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数量超过了注册车辆数量的百分之十(35.29%)。2025年5月15日对该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核实,李红军(身份证号:1325231981********)是该单位车辆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北京恒泰禹辰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周士兵身份证复印件1份、李红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北京恒泰禹辰物流有限公司对李红军授权委托书1份;证据1证明北京恒泰禹辰物流有限公司具有主体资格,李红军取得该公司授权。2.李红军担任车队长的在职证明;证据2证明李红军是该单位车辆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3.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5月15日)1份;4.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5月15日)1份;5.北京恒泰禹辰物流有限公司2024年车辆处罚信息统计表(2025年5月15日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平台查询);6.北京恒泰禹辰物流有限公司2024年车辆台账登记表;证据3-6证明北京恒泰禹辰物流有限公司在一个自然年内经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数量超过了注册车辆数量的百分之十事实。7.执法人员证件;证据7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8.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证据8证明李红军确认对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及方式。9.《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中第三部分表(二十二);证据9证明此次违法行为适用自由裁量确定处罚金额的事实。10.你单位提交的整改报告一份;证据10证明你单位能够积极整改。

你作为北京恒泰禹辰物流有限公司的车队长,是尾气排放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城市公交、道路运输、环卫、邮政、快递、出租车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确保本单位车辆符合相关排放标准。”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6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密环罚告〔2025〕10号)告知你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密环罚告〔2025〕10号)和送达回证为凭。

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城市公交、道路运输、环卫、邮政、快递、出租车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本单位注册车辆二十辆以上,在一个自然年内经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数量超过注册车辆数量百分之十的”的规定,结合《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中第三部分表(二十二)中“50辆≤注册车辆<100辆,30%<排放不合格车辆数量占比≤50%,处罚2-2.5万元”的规定,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情节一般,能够积极整改,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贰万元整罚款。

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北京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采取银行柜面缴费或网上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可在收到缴款通知单之日起十五内向我局提出申请,经我局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1日  

联系人:金  磊 薛旭晓   电  话:010-69060327

地  址:北京市密云区新南路65号 邮政编码:101500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