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北京鑫大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仇进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1030072484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15日对你公司位于北京市密云区太师屯镇芦头矿区防洪安全治理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你公司注册成立于2000年12月,主要业务为开展土石方。
施工现场检查时处于正常作业状态,现场有卡特340D2L型号挖掘机一台。型号为340D2L;环保登记编码为3-10009309;出厂编号:CAT0340DPJEE11244;出厂日期:2019年4月;生产厂家:卡特彼勒徐州有限公司;发动机额定净功率:213KW,我局委托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台挖掘机尾气排放进行监测,监测该台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平均值为0.96m-1,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不透光烟度法中Ⅱ类排气烟度标准值0.8m-1。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京政发[2021]16号)的要求,自2021年12月1日起,在本市密云区部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本次检查地点不在此区域内。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仇进山身份证复印件1份、张凤国身份证复印件1份、你公司对张凤国授权委托书1份。
证据1证明你公司具有主体资格,张凤国取得你公司授权。
2.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5月15日,北京鑫大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1份。
3.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2025年5月15日,北京鑫大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1份。
证据2—3证明非道路移动机械(挖掘机)情况及现场检查情况。
4.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No.JWS2505080G(2025年5月16日)1份。
5.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No.JWS2505080G送达回证1份。
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京政发〔2021〕16号)。
7.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5月21日,张凤国)。
证据4—7证明你公司非道路移动机械(挖掘机)尾气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并已将监测报告送达你公司。
8.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
9.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10.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1份。
11.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监测人员(国家)上岗证1份。
12.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监测人员(国家)上岗授权一览表1份。
13.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监测人员(尚蒙丽)上岗证1份。
14.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监测人员(尚蒙丽)上岗授权一览表1份。
证据8—14证明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及监测人员具有合法性。
15.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一份。
证据15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将该车做好保养,使尾气排放达标。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1日
联系人:李紫洲 丁全宝 电 话:010-69065972
地 址:北京市密云区新南路65号 邮政编码:1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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