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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杨宝磊违法行为决定书
  • 来源: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时间:2025-04-21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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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密环监限改〔2025〕4号

当事人名称:杨宝磊

    2025年4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北京檀城慧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院内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场地有一台你所有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挖掘机)正在工作,机械型号为CLG956EHD,环保编码为3-10052674,额定功率为299KW。我局委托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此挖掘机进行现场检测。2025年4月15日,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针对此台机械出具检测报告,编号为No.JWS2504051G。使用不透光烟度计三次检测的平均值为0.83m-1,排放污染物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的限值(标准值0.8m-1)。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京政发〔2021〕16号)的要求,自2021年12月1日起,在本市密云区部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本次检查地点不在此区域内。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5年4月14日)1份;

2.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2025年4月14日)1份;

3.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1份,报告编号No.JWS2504051G;

4.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4月17日)1份;

证据1-4证明你所有的机械型号为CLG956EHD,环保编码为3-10052674,额定功率为299KW的挖掘机尾气排放超标。

5.你身份证复印件1份;朱继佟身份证复印件1份;你对朱继佟授权委托书1份;

证据5证明你具有主体资格,朱继佟取得你授权。

6.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

证据6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对机械型号为CLG956EHD,环保编码为3-10052674,额定功率为299KW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整改,确保尾气排放达标。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1日  

联系人:林娜  王韦宁     电  话:010-69084092

地  址:北京市密云区新南路65号  邮政编码:1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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