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杨宝磊
2025年4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北京檀城慧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院内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场地有一台杨宝磊所有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挖掘机)正在工作,机械型号为CLG956EHD,环保编码为3-10052674,额定功率为299KW。我局委托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此挖掘机进行现场检测。2025年4月15日,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针对此台机械出具检测报告,编号为No.JWS2504051G。使用不透光烟度计三次检测的平均值为0.83m-1,排放污染物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的限值(标准值0.8m-1)。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京政发〔2021〕16号)的要求,自2021年12月1日起,在本市密云区部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本次检查地点不在此区域内。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5年4月14日)1份;
2.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2025年4月14日)1份;
3.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1份,报告编号No.JWS2504051G;
4.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4月17日)1份;
证据1-4证明杨宝磊所有的机械型号为CLG956EHD,环保编码为3-10052674,额定功率为299KW的挖掘机尾气排放超标。
5.杨宝磊身份证复印件1份;朱继佟身份证复印件1份;杨宝磊对朱继佟授权委托书1份;
证据5证明杨宝磊具有主体资格,朱继佟取得杨宝磊授权。
6.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
证据6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7、《密云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密环监限改〔2025〕4号及《送达回证》1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密环罚告〔2025〕4号及《送达回证》1份
证据7证明我局已将文书送达杨宝磊。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4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密环罚告〔2025〕4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作出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力,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伍仟元整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行政处罚缴款书到你存款账户银行以转账的方式缴纳罚款,未在银行开立账户,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的对公营业机构缴纳。如确有经济困难,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行政机关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经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也未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9日
联系人:林娜 王韦宁 电 话:010-69060327
地 址:北京市密云区新南路65号 邮政编码:1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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