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环境保护
【责令改正】王燕违法行为决定书
  • 来源: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时间:2025-03-06 10:00
  • 【 字体: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密环监限改〔2025〕1号

当事人名称:王燕

工作单位:北京好中顺商贸有限公司

职务:车辆主管

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26日通过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平台对你公司进行非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2024年度名下注册车辆为22辆,不合格的车辆有8辆次,其中排放检测不合格7辆次,占注册车辆总数的31.8%,超过了百分之十,其它车辆不合格原因为氮氧化物检测灯亮。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5日与你进行现场核实,你公司存在该情况,在一个自然年内经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数量超过注册车辆数量百分之十(31.8%)。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郝安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王燕身份证复印件1份、你公司对王燕授权委托书一份、王燕担任北京好中顺商贸有限公司职务证明1份。

证据1证明王燕具有主体资格

2、北京好中顺商贸有限公司2024年车辆台账和处罚台账(2025年1月26日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平台查询)一份。

3、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5年1月26日)一份。

4、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非现场检查照片(2025年1月26日)一份。

5、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2025年3月5日)一份。

证据2-5证明你公司注册车辆总数和涉嫌重点行业多辆车排放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6、执法人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

证据6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经调查核实,你为北京好中顺商贸有限公司的车辆管理员,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城市公交、道路运输、环卫、邮政、快递、出租车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确保本单位车辆符合相关排放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城市公交、道路运输、环卫、邮政、快递、出租车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本单位注册车辆二十辆以上,在一个自然年内经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数量超过注册车辆数量百分之十的;”规定,我局责令你立即建立完善北京好中顺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我局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根据有关法规依法对你进行处理。

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6日  

联系人:柳  杨  高  琳    电  话:010-69060498

地  址:北京市密云区新南路65号  邮政编码:101500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