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王燕
工作单位:北京好中顺商贸有限公司
职务:车辆主管
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26日通过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平台对你公司进行非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2024年度名下注册车辆为22辆,不合格的车辆有8辆,其中排放检测不合格7辆,占注册车辆总数的31.8%,超过了百分之十,其它车辆不合格原因为氮氧化物检测灯亮。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5日与你进行现场核实,你公司存在该情况,在一个自然年内经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数量超过注册车辆数量百分之十(31.8%)。经调查核实,你为北京好中顺商贸有限公司的车辆管理员,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郝安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王燕身份证复印件1份、你公司对王燕授权委托书一份、王燕担任北京好中顺商贸有限公司职务证明1份。证据1证明王燕具有主体资格
2、北京好中顺商贸有限公司2024年车辆台账和处罚台账(2025年1月26日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平台查询)一份。
3、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5年1月26日)一份。
4、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非现场检查照片(2025年1月26日)一份。
5、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2025年3月5日)一份。证据2-5证明你公司注册车辆总数和涉嫌重点行业多辆车排放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6、《密云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密环监限改〔2025〕1号及《送达回证》1份;
7、《密云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密环罚告〔2025〕1号及《送达回证》1份;证据 6-7证明我局已将文书送达王燕。
8、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表1份;证据8证明王燕此次违法行为适用自由裁量确定处罚金额的事实。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城市公交、道路运输、环卫、邮政、快递、出租车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确保本单位车辆符合相关排放标准。”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3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密环罚告〔2025〕1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作出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城市公交、道路运输、环卫、邮政、快递、出租车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本单位注册车辆二十辆以上,在一个自然年内经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数量超过注册车辆数量百分之十的”的规定,结合《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中第三部分表(二十二)中20辆≤注册车辆<50辆、30%<排放不合格车辆数量占比≤50%,处罚额度为1.5万-2万元。你积极整改,违法情节属于一般情况,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你公司存款账户银行以转账的方式缴纳罚款,未在银行开立账户,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的对公营业机构缴纳。如确有经济困难,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行政机关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经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也未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9日
联系人:柳 杨 高 琳 电 话:010-69060498
地 址:北京市密云区新南路65号 邮政编码:1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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