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密环监限改〔2025〕3号
当 事 人 名 称:北京罗记三六九饭庄
经 营 者:王庆军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92110118MA02M5J89W
2025年3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区城指中心转来关于反映宾阳里369饭店油烟扰民的问题,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对位于北京市密云区宾阳里7乙号楼(塔楼)1至2层101室(小区配套房屋)的北京罗记三六九饭庄进行检查。经查,该单位从事餐饮服务,检查时正常经营,现场发现后厨内有炒灶头6个,在用3个,安装有油烟净化设施,上方有排气罩,长3米,宽1米,投影面积为3平方米,依据《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488-2018)附录A,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投影面积为1.1平方米,经计算基准灶头数按投影面积折算为2.7个,我局委托北京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单位油烟、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情况进行现场检测,检测编号为No.JWS2503020G,油烟检测结果显示2.6mg/m3;颗粒物检测结果显示6.9mg/m3;非甲烷总烃检测结果显示15.7mg/m3,超过《餐饮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DB11/1488-2018)中油烟1mg/m³的限值要求;颗粒物5mg/m³的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10mg/m³的限值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5年3月3日);2.现场检查照片(2025年3月3日);3.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编号No.JWS2503020G(2025年3月6日);4.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3月6日)。证据1-4证明你单位油烟净化设施排放废气超标。5.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饭店经营者王庆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据5证明你单位具有主体资格。6.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证据6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7.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平台和全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内没有过同一种违法行为处罚截图。证据7证明你单位没有过同一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饮食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应当设置油烟、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5日内维修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停业整治。
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6日
联系人:高 琳 郑 蒸 电 话:010-69064325
地 址:北京市密云区新南路65号 邮政编码:1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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