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密环监限改〔2025〕2号
当事人名称:北京万家水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688366288F
我局于2025年1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涉嫌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北京万家水务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南密溪路以东国税三所对面,主要经营范围为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你单位共有两套MBR污水处理设施,设计处理能力为4800立方米/日。2025年1月17日,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有一套污水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实际处理能力为2300立方米/日,导致有污水从溢流口排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崔薇身份证复印件1份、刘志刚身份证复印件1份、你单位对刘志刚授权委托书1份;
证据1证明你单位有主体资格,刘志刚取得你单位授权。
2.密云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月17日,北京万家水务有限公司)1份;
3.现场检查影像资料(2025年1月17日,北京万家水务有限公司)1份;
4.密云区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2025年1月21日,刘志刚)1份;
证据2-4证明你单位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事实。
5.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
证据5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现责令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五日内改正违法行为,确保污水全部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溢流口无污水流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对你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1日
联系人:安文玉 周 琦 电 话:010-69065972
地 址:北京市密云区新南路65号 邮政编码:1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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