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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北京优龙国际旅游度假村投资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决定书
  • 来源: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时间:2024-11-08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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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密环监限改〔2024〕126号

当事人名称:北京优龙国际旅游度假村投资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曹丙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103008005J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24日,对位于北京市密云区穆家峪镇羊山村的北京优龙国际旅游度假村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经营范围包括: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红酒开发、农业观光,你公司于2013年6月经我局密环保审字〔2013〕205号批复,批准建设桃李园企业家总部基地,于2001年2月批准建设红酒村、朝阳园、夕阳园项目。根据批复要求,你公司此项目需要建设自建污水处理站,生活污水经污水站处理达标后回用,用于绿化。该项目园区内现有住户约100户左右,常住住户约40-50户,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红酒庄园污水处理站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污水站长期无人维护,未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电话与法人联系,法人授权李伟全权处理本案相关事宜。

证据1证明你公司具有主体资格。证明李伟取得授权

2、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4年9月24日,北京优龙国际旅游度假村投资有限公司)1份;

3、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2024年9月24日,北京优龙国际旅游度假村投资有限公司)1份;

证据2-3证明你公司污水处理站未正常运行。

4、关于北京优龙国际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密环保建字〔2001〕028号)

证据4证明你公司可以在密云区穆家峪镇羊山村北,建设红酒村,并保证生产、生活废水,经处理达到《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试行)》中规定的二级标准(新建)后用于灌溉葡萄种植园或绿化。

5、关于北京优龙国际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1号别墅区、会议大厦污水处理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密环保验字〔2006〕004号)

证据5证明你公司1号别墅区、会议大厦污水处理站通过密云区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符合密环保建字[2001]028号批复要求,同意正式运行。并要求今后在生产运营中严格环保管理,禁止污染环境,保证污水处理设施长期有效,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6、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

证据6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本市禁止下列行为:(五)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做好污水处理。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8日       

联系人:李紫洲 丁全宝   电  话:010-69065972

地  址:北京市密云区新南路65号  邮政编码:1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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