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北京优龙国际旅游度假村投资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曹丙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103008005J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24日,依法对位于北京市密云区穆家峪镇羊山村的北京优龙国际旅游度假村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经营范围包括: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红酒开发、农业观光。你园区内现有住户约100户左右,常住住户约40-50户,你公司于2006年2月经我局密环保验字〔2006〕004号批复,同意北京优龙国际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1号别墅区、会议大厦污水处理站正式运行,批复要求今后在生产运营中要严格环保管理,特别是污水的综合利用,禁止污染环境,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长期有效,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红酒村(1号别墅区)污水处理站长期无人维护、未运行;会议大厦污水处理站目前已无法找到。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电话与法人联系,法人授权李伟全权处理本案相关事宜。
证据1证明你公司具有主体资格。证明李伟取得授权
2、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4年9月24日,北京优龙国际旅游度假村投资有限公司)1份;
3、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2024年9月24日,北京优龙国际旅游度假村投资有限公司)1份;
证据2-3证明你公司污水处理站未正常运行。
4、关于北京优龙国际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密环保建字〔2001〕028号)
证据4证明你公司可以在密云区穆家峪镇羊山村北,建设红酒村,并保证生产、生活废水,经处理达到《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试行)》中规定的二级标准(新建)后用于灌溉葡萄种植园或绿化。
5、关于北京优龙国际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1号别墅区、会议大厦污水处理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密环保验字〔2006〕004号)
证据5证明你公司1号别墅区、会议大厦污水处理站通过密云区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符合密环保建字[2001]028号批复要求,同意正式运行。并要求今后在生产运营中严格环保管理,禁止污染环境,保证污水处理设施长期有效,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6、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平台查询你公司两年内违法行为记录
证据6证明你公司此次违法行为属于首次水环境违法行为。
7、《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密环监限改〔2024〕126号及《送达回证》1份
8、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4年11月19日,北京优龙国际旅游度假村投资有限公司)1份及复查照片
证据7-8证明你公司针对本次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9、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证据9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属于登记管理
10、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表1份
证据10证明你公司此次违法行为适用自由裁量确定处罚金额的事实。
11、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12、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
证据11-12证明你公司听证会上对该违法行为的陈述情况
13、2024年11月24日由你公司负责人刘刚提供李家峪、紫霞谷、红酒公寓电费水费缴纳明细(共计14页)
证据13证明你公司为业主提供用水,间接证明有污水产生。
14、2025年2月25日执法人员协同你公司负责人李伟一同前往废弃污水站(会议大厦污水处理站),经你公司负责人李伟确认园区内所有污水处理站属于地埋式污水处理站,常年无人维护,全部属于废弃状态,无法找到。
证据14为视频形式,证明该项目内污水处理站已经废弃。
15、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
证据15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本市禁止下列行为:(五)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4年11月8日对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密环监限改〔2024〕126号,我局要求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做好污水处理。2024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查,你公司污水处理站仍处于无人维护未运行状态。
我局于2024年11月2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密环罚告〔2024〕99号,你公司于2024年11月27日向我局提交了《听证申请》。
我局于2024年12月11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密环听通〔2024〕2号,并于2024年12月20日10时整在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四层会议室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公司负责人陈述“你公司为建筑方,不应为处罚主体。”经调查,北京优龙国际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不仅为建筑方,也是该旅游度假村经营者。以上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违法事实认定。
依据《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执行《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中通用裁量表的情形“违法行为类型:较重;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持续3个月以上;两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排污许可管理类别:登记管理;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是否完成整改:复查时未采取整改措施;是否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三十三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你公司存款账户银行以转账的方式缴纳罚款,未在银行开立账户,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的对公营业机构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你公司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你公司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8日
联系人:李紫洲 丁全宝 电 话:010-69060327
地 址:北京市密云区新南路65号 邮政编码:1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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