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北京森泰盛达木门窗加工厂
经营者:刘德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10228MA00FAGY64
2024年4月18日,我局依法对位于北京市密云区太师屯镇正阳街南的北京森泰盛达木门窗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主要经营木质门窗加工业务,加工车间有布袋除尘工艺。现场检查发现精密锯设备粉尘排放口与布袋除尘设施管道连接处断开,未连接,治理设施未正常运行。
我局于2024年12月1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之规定,对北京森泰盛达木门窗加工厂于2024年6月7日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密环罚〔2024〕21号决定撤销,重新启动调查。2024年12月30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北京森泰盛达木门窗加工厂刘德军调查询问,经询问,你单位刘德军确认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木工生产车间内精密锯设备与布袋除尘设施的连接管道断开处还有明显的木屑粉尘排放痕迹。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刘德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1证明你单位具有主体资格
2、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4月18日,北京森泰盛达木门窗加工厂)
3、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2024年4月18日,北京森泰盛达木门窗加工厂)
证据2—3证明北京森泰盛达木门窗加工厂情况及现场检查情况。
4、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2月30日,刘德军)
证据4证明你单位木门窗加工厂车间除尘设施未正常运行。
5、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平台查询你单位两年内违法行为记录
证据5证明你单位此次违法行为属于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6、《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密环监限改字〔2024〕68号及送达回证1份。
证据6证明你单位针对本次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7、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表1份
证据7证明你单位此次违法行为适用自由裁量确定处罚金额的事实
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一份
证据8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保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密环罚告〔2024〕69—2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执行《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中通用裁量表的情形“违法行为类型:一般;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持续1个月以下;两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排污许可管理类别:登记管理;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是否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你单位存款账户银行以转账的方式缴纳罚款,未在银行开立账户,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的对公营业机构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你单位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你单位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4日
联系人:丁全宝 赵 超 电 话:010-69060327
地址:北京市密云区新南路65号 邮政编码:1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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