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贯彻落实习近平给建设和守护密云水库的乡亲们的重要回信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持续改善我区生态环境质量,区生态环境局结合密云区实际情况,修改完善了《北京市密云区水环境跨界断面考核补偿办法(2021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1年10月11日至2021年10月18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sthjjjc@bjmy.gov.cn。
2.通讯地址:北京市密云区新南路65号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水污染防治中心120室。
3.电话:010-69087395
4.传真:010-69088392
附件:1.《关于密云区水环境跨界断面考核补偿办法(2021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2.《关于密云区水环境跨界断面考核补偿办法(2021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11日
北京市密云区水环境跨界断面考核补偿办法(2021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区水环境管理手段,不断改善水环境质量,强化责任落实,依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京政发〔2015〕66号)、《北京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试行)》(京政办发〔2014〕57号)、《密云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密政办字〔2016〕1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付费”的原则,各镇街(地区)、园区水域上下游间,跨界断面水质浓度超标、明显变差或产生恶化趋势的一方需缴纳补偿金。
第三条 各镇街(地区)、园区跨界断面的设置,主要依据《密云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密政办字〔2016〕11号)中附表3规定的考核断面和现场具体情况,由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水务局和各镇街(地区)、园区共同确定,报区政府备案。
跨界断面的设置原则:断面应设置在镇街(地区)、园区行政区域交界处;断面设置的位置应便于水质监测采样,且能够分清水的来源;无论河道、沟、渠,只要有水流到行政区域以外,能够按照国家水环境采样技术规范要求采集到水样,即可设定为跨界断面。
第四条 跨界断面水质浓度考核补偿指标确定为高锰酸盐指数(或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三项。水质目标功能类别为Ⅱ、Ⅲ类的断面补偿指标为高锰酸盐指数;所有功能类别为Ⅲ类以上的水体补偿指标为化学需氧量;部分功能类别为Ⅱ、Ⅲ类但水质不稳定的水体,补偿指标参考加测的化学需氧量结果,以高锰酸盐指数和化学需氧量确定的最高类别核算。监测频次为每月两次(上下半月各一次),以人工监测数据月均值作为考核依据。
第五条 为确保考核的公平公正性,监测工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进行,由区生态环境局制定具体监测方案,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跨界断面水质监测工作,并对第三方监测机构的监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做好跨界断面考核补偿金的收缴支付工作,并加强对补偿金的监管。同时负责每年拨付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费用。
第七条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北京市密云区跨界断面考核补偿金核算细则》,根据跨界断面水质考核补偿要求和监测结果,逐月核算补偿金,并制定《北京市密云区跨界断面考核补偿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八条 按照“专款专用”原则,补偿金全部用于水源地保护和水环境治理项目,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相关监测设施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区生态环境局将各镇街(地区)、园区跨界断面水质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各镇街(地区)、园区要将水环境跨界断面考核补偿工作考核至各村(社区),以便落实责任,将压力传导至基层。
第十一条 相关单位应该高度重视,各尽其职。属地做好水源保护工作,完善管理机制,将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查处水源保护区内各类违法行为,统筹区域发展和水源保护的关系。
第十二条 本次修订的考核补偿办法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废止。
附:1.北京市密云区跨界断面考核补偿金核算细则
2.北京市密云区跨界断面考核补偿金使用管理办法
附1
北京市密云区跨界断面
考核补偿金核算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密云区跨界断面考核补偿金核算方法,依照《北京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试行)》(京政办发〔2014〕57号)和《密云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密政办字〔2016〕1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跨界断面水质考核补偿金核算指标确定为高锰酸盐指数(或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三项。水质目标功能类别为Ⅱ、Ⅲ类的断面补偿指标为高锰酸盐指数;所有功能类别为Ⅲ类以上的水体补偿指标为化学需氧量;部分功能类别为Ⅱ、Ⅲ类但水质不稳定的水体,补偿指标参考加测的化学需氧量结果,以高锰酸盐指数和化学需氧量确定的最高类别核算。
第三条 依据《密云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密政办字〔2016〕11号),结合各镇街(地区)、园区的区域功能定位,对不同水质类别的河流断面实行差异化的跨界断面考核补偿金核算标准。
第四条 跨界断面考核补偿金由各项污染物基础补偿金和追加补偿金构成。凡跨界断面出境水质监测结果相对于该断面入境水质监测结果明显变差的,需缴纳基础补偿金;凡跨界断面出境水质监测结果相对于该断面入境水质监测结果有恶化趋势的,需按标准缴纳该项污染物的追加补偿金。污染物跨界断面考核补偿金核算方法见附表。
同一跨界断面有多项污染物需缴纳基础补偿金时,基础补偿金金额为各单项污染物基础补偿金之和;有多项污染物需缴纳追加补偿金时,追加补偿金金额为各项污染物追加补偿金之和。
第五条 跨界断面考核补偿金按以下标准核算:
跨界断面考核补偿金暂时按以下标准核算,遇水源保护管理要求发生变化时,考核补偿金核算标准可以视具体情况调整。
(一)自然水体河流:当下游断面一项污染物监测结果高于上游段面监测结果30%(含30%),且监测结果未超过水质目标类别限值时,需缴纳单项基础补偿金5万元/月,并根据三项污染物监测结果,累计计算该断面基础补偿金;各项污染物追加补偿金核算标准见附表1和附表2。
(二)非自然水体河流:每项污染物监测结果超过考核补偿水质目标类别限值,需缴纳单项基础补偿金5万元/月,并根据三项污染物监测结果,累计计算该断面基础补偿金;各项污染物追加补偿金核算标准见附表3。
(三)对产生追加补偿金的断面,该断面的考核补偿金只收取追加补偿金,不重复收取基础补偿金。
(四)根据《潮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规划(2019-2025年)》要求,对潮河流域7个镇进行总氮考核补偿;参照潮河规划对白河流域石城镇进行总氮考核补偿,各镇域内下游断面总氮监测结果超过相应考核要求的需缴纳补偿金。总氮补偿金核算标准见附表4。
第六条 同一镇街(地区)、园区当月跨界断面考核补偿金为所有考核断面补偿金之和。核算公式如下:
i:镇街(地区)、园区各考核断面补偿金
第七条 其他情况:
(一)当跨界断面全月断流时,当月不核算该断面补偿金;当非全月断流时,以当月有水日监测到的数据算数平均值核算该断面补偿金。
(二)当跨界断面位于镇街(地区)、园区界河时,由相关镇街(地区)、园区均摊补偿金。
(三)当镇街(地区)、园区无入境断面,或上游入境断面存在断流、结冰等不具备监测条件时,下游断面总氮不进行考核。
(四)自然水体中,当跨界断面无入境断面,或上游入境断面存在断流、结冰等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情况时,该跨界断面的考核补偿金按照水质目标类别进行核算。当跨界断面监测结果超过水质目标类别的限值时,需缴纳基础补偿金;当跨界断面水质恶化1个水质类别时,需缴纳追加补偿金。
(五)当同一行政区域内同一流域出、入境断面数量不一致时,按多个出、入境断面污染物浓度算术平均值核算。
(六)由于违法排污导致跨界断面污染物浓度超标的,以当月监测的最大浓度值核算补偿金。
(七)按照季节变化对镇村污水处理厂(站)发生中水直排入河(湖、库)情况采取差别化考核要求,污水处理厂(站)所属镇街(地区)、园区按照如下标准缴纳补偿金:
当汛期(6月-9月)因降雨量过大或冬季(1月、2月、12月)中水排放去向有限时,发现污水处理厂(站)处理后的中水有直排入河(湖、库)情况,每发现一处需缴纳1万元/次;其余月份常态化运行期间,发现污水处理厂(站)处理后的中水有直排入河(湖、库)情况,每发现一处需缴纳5万元/次;对上述两种情况中发现多处、多次直排情况的需累计缴纳补偿金。
(八)如被考核河段有属地以外镇街(地区)、园区向河道内排放污染物的情况,经核实确认后,属地以外镇街(地区)、园区需与被考核河段所在属地共同承担被考核断面产生的补偿金;根据排查情况,随时发现排污情况随时将属地以外镇街(地区)、园区列入被考核名单范围。
第八条 本细则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附表1:主要入境、入密云水库自然水体河流污染物补偿金核算细则
河流名称 |
流经街镇 (园区) |
监测断面名称 |
水质目标类别 |
监测 项目 |
基础补偿金 |
污染物追加补偿金 计算方法 |
备注 |
白河上段 |
石城镇 |
白河上段石城入境断面 |
Ⅱ类 |
高锰酸盐指数 |
当下游断面一项污染物监测结果高于上游断面监测结果30%(含30%),且监测结果未超过水质目标类别限值时,需缴纳单项基础补偿金5万元/月,并根据三项污染物监测结果,累计计算该断面基础补偿金。 |
当下游断面一项污染物监测结果高于上游断面监测结果50%(含50%),且监测结果超过水质目标类别限值时,需缴纳单项追加补偿金10万元/月,并根据三项污染物监测结果,累计计算该断面追加补偿金。 |
水质类别限值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
白河上段石城入库断面 | |||||||
潮河上段 |
古北口镇 高岭镇 太师屯镇 |
潮河上段古北口入境断面 | |||||
潮河上段古北口高岭交界 | |||||||
潮河上段古北口、高岭、太师屯交界 | |||||||
潮河上段入库断面 |
氨氮 | ||||||
白马关河 |
冯家峪镇 |
白马关河入库断面 | |||||
安达木河 |
新城子镇 太师屯镇 |
安达木河新城子入境断面 | |||||
安达木河新城子太师屯交界 | |||||||
安达木河入潮河处 | |||||||
清水河 |
大城子镇 北庄镇 太师屯镇 |
清水河大城子入境断面 |
总磷 | ||||
清水河大城子北庄交界 | |||||||
清水河北庄太师屯交界 | |||||||
清水河入库断面 |
附表2:其他自然水体河流污染物补偿金核算细则
河流名称 |
流经街镇 (园区) |
监测断面名称 |
水质目 标类别 |
监测 项目 |
基础补偿金 |
污染物追加补偿金 计算方法 |
备注 |
蛇鱼川河 |
石城镇 |
蛇鱼川河入库断面 |
Ⅱ类 |
高锰酸盐指数 |
当下游断面一项污染物监测结果高于上游段面监测结果30%(含30%),且监测结果未超过水质目标类别限值时,需缴纳单项基础补偿金5万元/月,并根据三项污染物监测结果,累计计算该断面基础补偿金。 |
当下游断面一项污染物监测结果高于上游段面监测结果50%(含50%),且监测结果超过水质目标类别限值时,需缴纳单项追加补偿金10万元/月,并根据三项污染物监测结果,累计计算该断面追加补偿金。 |
水质类 别限值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
牤牛河 |
不老屯镇 |
牤牛河入库断面 | |||||
龙潭沟河 |
高岭镇 |
龙潭沟河入潮河处 | |||||
太师屯镇 |
龙潭沟河入库断面 |
氨氮 | |||||
小汤河 |
古北口镇 |
小汤河密云入境断面 | |||||
小汤河入潮河处 | |||||||
白河下段 |
西田各庄镇 溪翁庄镇 |
白河下段出库断面 |
Ⅲ类 |
高锰酸盐指数 化学需 氧量 | |||
白河下段西田各庄、溪翁庄交界 | |||||||
白河下段西田各庄、溪翁庄、密云交界 | |||||||
潮河下段 |
穆家峪镇 巨各庄镇 |
潮河下段出库断面 | |||||
潮河下段穆家峪巨各庄交界 | |||||||
潮河下段穆家峪、巨各庄、河南寨交界 |
氨氮 | ||||||
红门川河 |
大城子镇 巨各庄镇 穆家峪镇 |
红门川河大城子入境断面 | |||||
红门川河大城子巨各庄交界 | |||||||
红门川河巨各庄穆家峪交界 | |||||||
红门川河入潮河处 |
总磷 | ||||||
洳河右支河(错河) |
东邵渠镇 |
洳河右支河东邵渠出境断面 | |||||
沙河 |
西田各庄镇 |
沙河西田各庄入境断面 | |||||
沙河西田各庄出境断面 |
附表3:潮白河、潮河下游、白河下游非自然水体补偿金核算细则
河流名称 |
流经街镇 (园区) |
监测断面名称 |
水质目 标类别 |
考核补 偿类别 |
监测项目 |
基础补偿金 |
污染物追加补偿金 计算方法 |
备注 |
白河 下段 |
密云镇 鼓楼街道 果园街道 |
白河下段密云、鼓楼、果园交界 |
Ⅲ类 |
Ⅲ类 |
高锰酸盐指数 化学需氧量 |
每项污染物监测结果超过考核补偿水质目标类别时,需缴纳单项基础补偿金5万元/月,并根据三项污染物监测结果,累计计算该断面基础补偿金。 |
监测结果达到Ⅴ类时,每项污染物需追加补偿金10万元/月,并根据三项污染物监测结果,累计计算该断面追加补偿金。 |
水质类别限值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
白河下段果园、鼓楼、开发区交界 |
氨氮 | |||||||
潮河下段 |
河南寨镇 生态商务区 |
潮河下段河南寨、开发区、商务区交界 |
总磷 | |||||
潮白河 |
经济开发区 十里堡镇 |
潮白河水泥拦截坝 |
Ⅲ类 |
Ⅳ类 |
高锰酸盐指数 化学需氧量 |
每项污染物监测结果超过考核补偿水质目标类别时,需缴纳单项基础补偿金5万元/月,并根据三项污染物监测结果,累计计算该断面基础补偿金。 |
监测结果超过Ⅴ类时,每项污染物需追加补偿金10万元/月,并根据三项污染物监测结果,累计计算该断面追加补偿金。 | |
氨氮 | ||||||||
潮白河密云出境 断面 | ||||||||
总磷 |
附表4:潮河流域各镇总氮补偿金核算细则
河流 名称 |
流经街镇 (园区) |
监测断面名称 |
上游地区 |
下游地区 |
补偿金收缴要求 |
潮河上段 |
古北口镇 |
潮河上段古北口入境断面 (古北口桥) |
河北承德市 |
古北口镇 |
下游出境断面总氮监测结果较上游入境断面监测结果降低3%以内时,需缴纳补偿金5万元/月。 |
潮河上段古北口高岭交界 (高岭镇魏家沟西北) |
古北口镇 |
西岸:高岭镇 东岸:古北口镇 | |||
潮河上段 |
古北口镇 高岭镇 |
潮河上段古北口高岭交界 (高岭镇魏家沟西北) |
古北口镇 |
西岸:高岭镇 东岸:古北口镇 |
下游出境断面总氮监测结果较上游入境断面监测结果降低1%以内时,需缴纳补偿金5万元/月。 |
潮河上段古北口、高岭、太师屯交界 (高岭镇大沟口村东南) |
西岸:高岭镇 东岸:古北口镇 |
西岸:高岭镇 东岸:太师屯镇 | |||
潮河上段 |
高岭镇 太师屯镇 |
潮河上段古北口、高岭、太师屯交界 (高岭镇大沟口村东南) |
西岸:高岭镇 东岸:古北口镇 |
北岸:高岭镇 南岸:太师屯镇 |
下游出境断面总氮监测结果较上游入境断面监测结果降低2%以内时,需缴纳补偿金5万元/月。 |
潮河上段入库断面 (高岭屯桥东南) |
北岸:高岭镇 南岸:太师屯镇 |
密云水库 | |||
安达木河 |
新城子镇 |
安达木河新城子入境断面 (花园桥) |
河北承德市 |
新城子镇 |
下游出境断面总氮监测结果较上游入境断面监测结果降低3%以内时,需缴纳补偿金5万元/月。 |
安达木河新城子太师屯交界 (上河北村西南) |
新城子镇 |
太师屯镇 | |||
安达木河 |
太师屯镇 |
安达木河新城子太师屯交界 (上河北村西南) |
新城子镇 |
太师屯镇 |
下游出境断面总氮监测结果较上游入境断面监测结果降低3%以内时,需缴纳补偿金5万元/月。 |
安达木河入潮河处 (桑园桥) |
太师屯镇 |
潮河 | |||
清水河 |
大城子镇 |
清水河大城子入境断面 (安营寨村西北) |
河北兴隆县 |
大城子镇 |
下游出境断面总氮监测结果较上游入境断面监测结果降低3%以内时,需缴纳补偿金5万元/月。 |
清水河大城子北庄交界 (北庄镇南圈村南侧) |
大城子镇 |
北庄镇 | |||
清水河 |
北庄镇 |
清水河大城子北庄交界 (北庄镇南圈村西北) |
大城子镇 |
北庄镇 |
下游出境断面总氮监测结果较上游入境断面监测结果降低2%以内时,需缴纳补偿金5万元/月。 |
清水河北庄太师屯交界(暖泉会村西北) |
北庄镇 |
太师屯镇 | |||
清水河 |
太师屯镇 |
清水河北庄太师屯交界 (暖泉会村西北) |
北庄镇 |
太师屯镇 |
下游出境断面总氮监测结果较上游入境断面监测结果降低1%以内时,需缴纳补偿金5万元/月。 |
清水河入库断面(上金山村南) |
太师屯镇 |
密云水库 | |||
小汤河 |
古北口镇 |
汤河入密云境(司马台长城) |
河北省滦平县 |
古北口镇 |
下游出境断面总氮监测结果较上游入境断面监测结果降低2%以内时,需缴纳补偿金5万元/月。 |
汤河入潮河处(汤河桥) |
古北口镇 |
潮河 | |||
红门川河 |
大城子镇 |
红门川河入境断面(营房台村东) |
河北兴隆县 |
大城子镇 |
下游出境断面总氮监测结果较上游入境断面监测结果降低5%以内时,需缴纳补偿金5万元/月。 |
红门川河大城子巨各庄交界(幸福桥) |
大城子镇 |
巨各庄镇 | |||
牤牛河 |
不老屯镇 |
牤牛河入库断面(学各庄村西南) |
不老屯镇 |
密云水库 | |
龙潭沟1 |
高岭镇 |
龙潭沟河入潮河处 (高岭屯村西南) |
高岭镇 |
潮河 | |
龙潭沟2 |
太师屯镇 |
龙潭沟河入清水河处 (上庄子村) |
太师屯镇境内 |
清水河 | |
白河 |
石城镇 |
白河入境断面(四合堂桥) |
怀柔区 |
石城镇 |
下游出境断面总氮监测结果较上游入境断面监测结果降低3%以内时,需缴纳补偿金5万元/月。 |
白河入库断面(大关桥) |
石城镇 |
密云水库 |
附2
北京市密云区跨界断面考核补偿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北京市密云区水环境跨界断面考核补偿办法(2020年修订版)》等文件精神,确保密云区水环境区域考核补偿工作顺利进行,补偿金得到有效应用,督促各镇街(地区)、园区不断改善水环境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镇街(地区)、园区水域上下游间,出现跨界断面水质浓度超标、明显变差或产生恶化趋势的一方需缴纳跨界断面考核补偿金。该补偿金由被考核单位上缴至区财政,用于水环境保护和治理项目的使用。
第三条 区政府从上一年度补偿金总额中提取30%资金,用于断面考核达标的奖励资金。奖励资金平均分配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跨界断面所属的镇街(地区)、园区。
1.当自然水体跨界断面污染物年均浓度达到该断面水质考核标准,且较上一年度没有恶化趋势的。
2.当非自然水体跨界断面污染物年均浓度达到该断面水质考核标准时。
区生态环境局根据年度考核补偿情况,将符合条件的被考核单位名单报区政府审批。经区政府批准后,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局发放。
第四条 区政府从上一年度补偿金总额中提取20%资金用于嘉奖资金,对高度重视保水工作,严格落实河长制等各项工作,制定相应工作方案并严格落实,工作成绩突出的镇街(地区)、园区给予嘉奖。
区生态环境局和区水务局依据年度水污染防治和河长制考核结果,将符合条件的被考核单位名单报区政府审批。经区政府批准后,嘉奖资金由区财政局发放。
第五条 区政府从上一年度补偿金总额中提取50%资金,用于各镇街(地区)、园区在进行生态保护和水污染治理等治污工程的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工程投资总额的30%。
在全年考核补偿结果通报后,各镇街(地区)、园区将该年度进行的生态保护和治污工程项目及涉及资金情况报送区生态环境局,用于申请生态保护和治污工程补助资金。区生态环境局汇总资金需求后报请区政府批准,由区财政局核发补助资金。如该年度申请的资金额度低于补助金总额,剩余补助资金计入第三条奖励资金中。
第六条中水直排入河(湖、库)收缴的专项补偿金分配按照区水务局年度各镇街(地区)、园区中水回用排名情况进行分配,且全部用于各镇街(地区)、园区中水抽运等回用专项经费使用。
中水回用情况排名第一至第三位的镇街(地区)、园区平均享受中水回用专项资金总额的20%;排名第四至第六位的镇街(地区)、园区平均享受中水回用专项资金总额的15%;排名第七至第十位的镇街(地区)、园区平均享受中水回用专项资金总额的10%;剩余55%的中水回用专项资金总额平均分配给所有被考核镇街(地区)、园区(排名最后三位的除外)。
中水回用情况排名发生并列时,取得排名范围内的所有镇街(地区)、园区平均享受相应等级资金的分配;中水回用情况排名为最后三位的镇街(地区)、园区不参与此项资金的分配。
第七条 各镇街(地区)、园区获得的各项资金,按照《北京市密云区水环境跨界断面考核补偿办法(2021年修订版)》规定的“专款专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使用补偿金的单位,应依法接受审计、监察和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材料、恶意串通骗取补偿金,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区生态环境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密云区水环境跨界断面考核补偿办法(2021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北京市密云区水环境跨界断面考核补偿办法(2020年修订版)》(密政发〔2021〕2号)已于2021年1月1日施行,我局结合实施情况,对原考核办法进行了相应修订,将考核办法进一步完善。
一是结合当前水污染防治工作要求,按照季节变化对镇村污水处理厂(站)发生中水直排入河(湖、库)情况采取差别化考核要求;为提高中水回用率,根据区水务局核算的年度中水回用情况排名,将收缴的补偿金进行分配,排名为最后三位的镇街(地区)、园区不参与此项资金的分配。二是参照潮河规划总氮削减要求,对白河流域石城镇进行总氮考核补偿,白河下游入库断面较入境断面总氮监测结果超过相应考核要求时需缴纳补偿金,力争白河流域总氮浓度持续下降,确保密云水库水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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