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申请人杜佳慧送达密政复字〔2026〕33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告
杜佳慧:
您不服被申请人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6月24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6年6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复议机关向您联系地址邮寄《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被退回,电话无人接听,现向您公告送达:密政复字〔2026〕334号《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申请人于2026年6月24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上述《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已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有任何问题,请电话联系010-69049901。
北京市密云区司法局
202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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