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家家物流有限公司:因你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我中心已依法先行支付工亡相关待遇,你单位需退回多享受的工亡待遇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我中心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有效送达稽核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京密社保责退字[2026]第Z-017号),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稽核文书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提出,我中心将依法申请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社保稽核工作人员:崔仕林、颜世伟
电话:010-89038048
地址: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康宝路15号。
责令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
京密社保责退字[2026]第Z-017号
北京东方家家物流有限公司:
经核查,你单位职工姚振猛,社会保障号码:150428********4311,于2018年4月11日工亡,因你单位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我中心已按规定先行支付工亡待遇778722元、支付2018年5月至2026年2月供养亲属抚恤金150000元,共计支付人民币928722元,大写玖拾壹万玖仟柒佰贰拾贰元。我中心于2026年4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你单位未按要求退回多享受的工亡待遇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用人单位、个人、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责令改正。”等有关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多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账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账户名称:北京市密云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银行账号:01091408900120111000104
开户银行:北京银行密云支行
附言:(待遇享受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码)退回多享受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人:曹红梅、胡心悦
电话:010-69044818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北京市密云区新东路285号政务服务中心三层社保支付科
北京市密云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26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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