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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密云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三星益维(北京)保安服务中心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

  • 来源:北京市密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时间:2026-07-23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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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益维(北京)保安服务中心:根据劳动者投诉,经查发现,你单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我中心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有效送达稽核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京密社责字〔2026〕第016号、第017号、第018号、第019号),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稽核文书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提出,我中心将依法申请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社保稽核工作人员:崔仕林、颜世伟

电话:01089038048

地址: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康宝路15号。

北京市密云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

京密社责字〔2026〕第016号

三星益维(北京)保安服务中心:

根据劳动者投诉,经查发现,你单位存在2016年4月至2021年6月未给张磊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以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张磊缴纳2016年4月至2020年7月的社会保险费、并补足2020年8月至2021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合计人民币91504.59元。补缴的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不按本通知按时足额补缴的,我中心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如对本通知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通知书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通知书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密云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

京密社责字〔2026〕第017号

三星益维(北京)保安服务中心:

根据劳动者投诉,经查发现,你单位存在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2016年2月至2017年12月、2018年3月至2020年7月未给魏茂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以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魏茂昌缴纳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2016年2月至2017年12月、2018年3月至2020年7月的社会保险费,合计人民币91007.94元。补缴的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不按本通知按时足额补缴的,我中心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如对本通知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通知书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通知书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密云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

京密社责字〔2026〕第018号

三星益维(北京)保安服务中心:

根据劳动者投诉,经查发现,你单位存在2015年2月至2020年7月未给赵飞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以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赵飞缴纳2015年2月至2020年7月的社会保险费,合计人民币116096.14元。补缴的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不按本通知按时足额补缴的,我中心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如对本通知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通知书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通知书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密云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

京密社责字〔2026〕第019号

三星益维(北京)保安服务中心:

根据劳动者投诉,经查发现,你单位存在2017年6月至2020年7月未给张友磊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以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张友磊缴纳2017年6月至2020年7月的社会保险费,合计人民币62944.02元。补缴的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不按本通知按时足额补缴的,我中心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如对本通知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通知书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通知书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密云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26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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