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密社稽责字〔2026〕第60327号
北京亚都空气净化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劳动者投诉,本中心经查发现,你单位存在违反国家及本市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
你单位存在未为劳动者董家忠(身份证号:110224********121X,户口性质:本地非农业)缴纳(足额缴纳)2000年04月至2000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的行为,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合计人民币9432元。补缴(补足)的社会保险费涉及2011年7月(含)之后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以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十条第一款“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十二条第一款“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及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中心责令如下:
限你单位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北京市密云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补缴补足所欠的社会保险费,共计人民币9432元,补缴(补足)的社会保险费涉及2011年7月(含)之后的,同时缴纳因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产生的滞纳金。逾期不按本通知按时足额缴费的,我中心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依法处理。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本通知书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通知书的,本中心将依法申请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密云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2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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