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等有关规定,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会同相关部门拟定了《密云东门社区文化休闲公园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经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批准 ,现予以公布,征求被征收人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自2026年4月28日起至2026年5月27日止。被征收人有意见的,持合法有效房屋权属文件、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区征收办提交。
地址:北京市密云区水源东路339号区住建委一层117室
联系电话:010-69043349
工作时间:8:30—12:00 13:00—17:30
注:《密云东门社区文化休闲公园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征收范围内和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网站同时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密云东门社区文化休闲公园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2026年4月27日
附件
密云东门社区文化休闲公园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为保障密云东门社区文化休闲公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实施,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京建法〔2016〕19号)等规定,本着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合情合理的原则,结合密云区及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西至上营胡同,东至第一小学综合楼项目,南至东门巷,北至建设胡同,具体以规划钉桩结果为准。
二、房屋征收主体及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主体为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为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北京市密云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征收中心)受区征收办委托,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实施工作。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区征收办与被征收人签订。
三、组织机构
区征收办组织成立本项目指挥部,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区征收办(区住建委)、区规自分局、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管局、鼓楼街道办事处(北源里社区居委会)等单位。指挥部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用途、面积等进行认定,对认定工作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集体研究讨论制定解决办法。
四、征收评估机构
按照规定程序,区征收办通过公开抓阄方式选定北京大地盛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根据相关法规,对标准房屋市场价格、标准房屋重置价、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新价、装修、设备及附属物等价值进行评估。
五、征收决定
区征收办报请区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发布公告。
六、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征收办报请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七、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章 住宅房屋的认定、补偿与奖励
一、相关认定
(一)被征收人的认定
1.有合法有效房屋权属文件的,按照合法有效权属文件载明的权利人为被征收人;无权属文件的,结合实际进行认定。
2.被征收房屋为共有的,全部共有人为被征收人;全部共有人推举其中一人为被征收人代表,签订相关补偿文件、办理交房手续等与本项目有关事宜。
3.被征收人已故,法定继承人为被征收人或共同确定其中一人为被征收人,按一户进行认定。被征收房屋现使用人能够证明本人独自享有权益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的,认定为被征收人。
4.被征收房屋发生买卖行为的,以有效证明文件载明的权利人为被征收人。
5.其他情况结合实际进行认定。
(二)房屋用途的认定
1.被征收人持有下列合法有效文件且合法有效文件载明地址与被征收房屋坐落一致的,按照住宅认定:
《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基本建设用地许可证》《社员申请房基地登记表》《社员房基地申请表》《村民建房申请审批表》《农村建房申请表》《农村建房用地审批表》《农村建房申请审批表》《个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个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个人占地建设审批表》《房产卖契》等。
2.无上述材料及其他情况结合实际进行认定。
(三)占地面积的认定
1.有合法有效占地批准文件且合法有效占地批准文件载明占地面积的,按照合法有效占地批准文件载明的占地面积认定。
2.无合法有效占地批准文件或合法有效占地批准文件存在争议的,参照2005年、2010年的地形图并结合实际进行认定。
3.侵街占道部分不予认定,其他情况结合实际进行认定。
(四)建筑面积的认定
1.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认定。
2.无合法有效占地批准文件或上述批准文件存在争议的,结合实测首层建筑面积进行认定。
3.认定的房屋首层建筑面积最大不超过认定的占地面积。
4.2026年2月26日暂停公告发布后,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的不予认定。
5.其他情况结合实际进行认定。
6.经核实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设的,不予认定。
(五)经营面积的认定
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具有市场监管局核发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
2.《工商营业执照》注明的经营地址在本项目征收范围内且正在经营。
3.经营面积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认定。一个院落内持有一个或多个营业执照的,认定的经营面积不超过认定的建筑面积90%。
二、补偿方式及内容
住宅的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一)货币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其他房屋重置成新价补偿、装修、设备及附属物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各项补助和奖励。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签订补偿协议且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搬迁交房的,一次性支付全部补偿款。
(二)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产权调换方式采用定向安置方式,计算公式如下:
被征收房屋总补偿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其他房屋重置成新价补偿、装修设备及附属物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各项补助和奖励)-安置房市场价值。
三、安置房调换方式说明
1.安置房的房源位置、户型及面积等信息将另行公布。
2.安置房的市场价值由选定的评估机构以评估方式确定。
3.总补偿款小于安置房市场价值总额,差额部分由被征收人向安置房的产权单位缴纳,产生的税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补偿、补助及奖励的标准
(一)补偿项目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由评估机构根据《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京建法〔2016〕19号)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估。
认定建筑面积小于认定占地面积50%的院落,按照认定占地面积50%确定,计算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其中,被征收房屋结构重置成新价按照认定建筑面积补偿。
房屋结构重置成新价高于1400元/平方米的,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据实补偿;房屋结构重置成新价低于1400元/平方米的,按照14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
2.装修、设备及附属物补偿
装修、设备及附属物补偿由评估机构根据《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北估秘〔2016〕001号)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估。
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值高于600元/平方米的,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据实补偿;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值低于600元/平方米的,按照6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
其他房屋(地下室、二层及以上等房屋)按照上述标准给予房屋结构重置成新价和装修、设备及附属物补偿,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设的房屋不予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符合条件的,按照认定的经营面积给予10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有异议的,经被征收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评估机构参照《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评估确定。
(二)补助项目
1.搬迁费
按照认定的房屋建筑面积,给予40元/平方米的搬迁费。
2.临时安置费
按照认定的房屋建筑面积,给予30元/(平方米×月)的临时安置费。每月临时安置费不足2400元的,按照每月2400元计算。被征收人在签约期内签约且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搬迁交房的,临时安置费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计算;被征收人在签约期之外签约的,临时安置费自交房之日起计算。
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发放至接到入住通知书之后4个月止。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3.各项移机、移装费
①电话、宽带移机费235元。
②有线电视移装费300元。
③空调移装费400元。
④热水器移装费300元。
选择产权调换补偿的,给予两次补助;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补助。
4.杂物处置费
按照认定的院落,给予一次性杂物处置费2000元。
(三)奖励项目
被征收院落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前签约,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房的,给予50万元/院落的奖励;未按要求签约或交房的,不给予奖励。
第三章 其他
一、本方案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特殊问题由区征收办组织相关单位召开会议研究,报区政府专题会议批准后执行,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作为本方案实施过程中的补充性文件。
二、本方案由区征收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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