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密云水库防灾减灾及蓄水能力提升工程沙河地块配套九年一贯制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等有关规定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密云水库防灾减灾及蓄水能力提升工程沙河地块配套九年一贯制学校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为本项目房屋征收部门;北京市密云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为本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北京统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担本项目评估工作。
房屋征收范围:密云新城0102街区,东至:车站路;南至:规划云秀中街(彩虹园北边界);西至:规划沙河村路;北至:白云街。具体以规划钉桩结果为准。
签约期限自2026年3月29日至2026年4月28日止。
在本决定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将被征收房屋腾空并完成交房手续。
在本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与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或者下落不明的,由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报请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办公地址: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密云区水源东路339号)
工作时间:8:30—12:00;13:00—17:30
现场咨询电话:010—8383 7868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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