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北京市节水条例》第十八条“取水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提出延续申请。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延续申请或者延续申请未获得批准的,水务部门依法注销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相关要求,现将2个取水许可证予以公告注销,详见附件。
请各取水权人结合自身实际取用水需求,在规定时限内依法完成以下工作:
一、继续取水的或确需保留机井的情形,应按《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要求,于2025年9月25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二、不再取水的或机井已停用废弃的情形,应于2025年9月25日前,按要求完成机井封填或封存工作。
逾期未开展以上工作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移交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特此公告。
附件:取水许可证注销清单
北京市密云区水务局
2025 年8月28日
(联系人:祝旭升;联系电话:69080675)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责令封井或者回填,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在严格限制开凿机井的地区开凿机井的,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水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封井,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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