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人民政府
关于限期主张权利公告
京密十里堡镇公告字﹝2025﹞0001号
经查,位于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河漕村村西文化公园西侧道路上堆放的两处建筑垃圾。经现场测量,第一处南北长11.40米,东西宽2.57米,占地面积29.30平方米;第二处南北长152.90米,东西宽4.30米,占地面积657.47平方米。在此处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且堆放的建筑垃圾占用道路,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材料为证。
请上述建筑垃圾的产生人、运输人、倾倒人、堆放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到本行政机关主张权利,并依法接受调查处理。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均加盖单位公章),被委托人身份证明(身份证)等证明材料接受调查。
依据《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施工单位依法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运输服务单位依法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运输经营许可;对产生建筑垃圾的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接受本行政机关调查处理,或者经本行政机关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条之规定,对上述建筑垃圾实施代履行,以恢复正常道路交通。
联系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
联 系 人: 史春立 郭璐颖
联系电话: 010-89098063
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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