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区生态环境局关于丁海林的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密环催〔2025〕2号)
当事人姓名:丁海林
你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已于2024年6月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密环罚〔2024〕14号)。
现履行期限届满,你尚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接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1.缴纳罚款人民币五千元整。
2.缴纳滞纳金人民币五千元整。
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密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傅文基 高 琳 电 话:010-69060327
地 址: 密云区新南路65号 邮政编码: 101500
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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