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221户企业(详细名单见附件):
本局于2025年5月23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密市监处罚[2025]129号-349号),内容是:当事人(详细名单见附件)自2025年1月1日至2月8日未在其注册地开展经营活动,且经我局责令改正后仍未依法办理市场主体住所变更登记拒不改正其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复查笔录等证据佐证。
我局于2025年4月10日公告送达了《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经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擅自改变登记住所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当事人的债权债务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算,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见附件),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彭玉超、黄黎明 联系电话:010-69041648
联系地址:北京市密云区新北路7号
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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