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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密云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北京恒盛恒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催告书、提供担保通知书及补正通知书

  • 来源:北京市密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时间:2025-03-18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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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盛恒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劳动者投诉,经查发现,你单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我中心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有效送达稽核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缴纳社会保险费催告书》(京密社稽催字〔2025〕第H-010号)、《提供担保通知书》(京密社稽担通字〔2025〕第004号)、《补正通知书》(京密社稽补字〔2025〕第002号),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社保稽核工作人员:崔仕林、颜世伟

电话:01089038048

地址: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康宝路15号。

北京市密云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缴纳社会保险费催告书

京密社稽催字〔2025〕第H-010号

北京恒盛恒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单位未在《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京密人社保责字〔2024〕第H-010号)规定期限内履行缴纳(补足)社会保险费义务。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10 日内履行缴费义务,依法缴纳(补足)社会保险费人民币246211.2元。补缴的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不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上述催告事项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经办机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缴费方式:银行卡或现金    

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北京市密云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提供担保通知书

京密社稽担通字〔2025〕第004号

北京恒盛恒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因你单位未足额缴纳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所欠的社会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现通知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10日内,向我中心提供大于或等于所欠社会保险费246211.2元及相应滞纳金的担保。逾期不提供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我中心将向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你单位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应缴纳的滞纳金。

北京市密云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补正通知书

京密社稽补字〔2025〕第002号

北京恒盛恒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我中心于2024年7月25日依法对你公司送达了《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京密人社保责字〔2024〕第H-010号),由于你单位在此期间做了部分人员的个人还欠业务,现将《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京密人社保责字〔2024〕第H-010号)第一页第五行的“254418.24元”改正为“246211.2元”、第二页第八行的“254418.24元”改正为“246211.2元”。

特此更正。

北京市密云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2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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